汽车追尾谁的责任

发布时间:2024-10-08 18:36:01 来源:整理于互联网
汽车追尾一般情况下是属于后车全责,但在前车倒车或溜车、前车强行变道等情况下,属于前车的责任,具体是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划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

汽车追尾一般情况下是属于后车全责,但在前车倒车或溜车、前车强行变道等情况下,属于前车的责任,具体是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划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导向车道行驶。一般是扣3分,罚款100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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