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责任怎么划定

发布时间:2024-10-08 06:30:01 来源:整理于互联网

1.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的责任比例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原则上由机动车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的责任;

(2)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的责任;

(3)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路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实际上没有责任的,但要承担5%的责任。

2、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

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如果双方损失不严重时,一般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1)负主要责任的一方,承担70%的赔偿责任;

(2)负次要责任的一方,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五条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应当做到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

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

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当事人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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