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不服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4-10-07 20:52:01 来源:整理于互联网
申请伤残鉴定的交通事故受害者,对鉴定结果不认可的,如果是自己申请的鉴定的可以重新申请,我国法律并没有限制申请伤残鉴定的次数。受害人也可以向法院起诉,不提供其已申请伤残鉴定的结果,请求法院委托其他家伤残评估机构进行伤残鉴定。如果交通事故的责任

申请伤残鉴定的交通事故受害者,对鉴定结果不认可的,如果是自己申请的鉴定的可以重新申请,我国法律并没有限制申请伤残鉴定的次数。受害人也可以向法院起诉,不提供其已申请伤残鉴定的结果,请求法院委托其他家伤残评估机构进行伤残鉴定。如果交通事故的责任方对受害人的伤残鉴定结果不服的,也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不具有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原办案单位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检验、鉴定事项,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材料:

1、身份证(无身份证的带户口本);

2、委托鉴定书(律师事务所或交通队出具);

3、交通事故认定书;

4、病历本、诊断证明、入院记录、出院总结;

5、X光片、CT光片及报告单。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对精神疾病的鉴定,由具有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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