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耳朵伤残鉴定标准

发布时间:2024-10-07 16:22:01 来源:整理于互联网
双耳听力损失91dB,是四级伤残;双耳听力损失81dB,是五级伤残;双耳听力损失71dB,是六级伤残;双耳听力损失56dB,是七级伤残;双耳听力损失41dB或一耳91dB,是八级伤残;双耳听力损失31dB或一耳损失71dB,是九级伤残;双耳

双耳听力损失91dB,是四级伤残;

双耳听力损失81dB,是五级伤残;

双耳听力损失71dB,是六级伤残;

双耳听力损失56dB,是七级伤残;

双耳听力损失41dB或一耳91dB,是八级伤残;

双耳听力损失31dB或一耳损失71dB,是九级伤残;

双耳听力损失26dB,或一耳56dB,是十级伤残。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十四条 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并出具书面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由鉴定人签名,鉴定意见还应当加盖机构印章。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委托人;

(二)委托日期和事项;

(三)提交的相关材料;

(四)检验、鉴定的时间;

(五)依据和结论性意见,通过分析得出结论性意见的,应当有分析证明过程。

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应当附有鉴定机构、鉴定人的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一方应当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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