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对方电瓶车全责不来处理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2-06-07 14:00:02 来源:整理于互联网
电动车交通事故对方全责且经多次协商仍不予赔偿时,可认为无和解、调解的可能,此时受害人应当及时通过诉讼的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果对方对于法院判决不执行,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

电动车交通事故对方全责且经多次协商仍不予赔偿时,可认为无和解、调解的可能,此时受害人应当及时通过诉讼的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果对方对于法院判决不执行,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交通事故对方定残保险赔偿标准是:医疗费按照实际支出赔偿,误工费根据受害人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按照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护理费按护理人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声明:本文转载自互联网,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发送邮件联系删除。
来源:整理于互联网
收起
导航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