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无责赔付限额

发布时间:2024-10-07 12:06:01 来源:整理于互联网
车辆强制险即为2006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

车辆强制险即为2006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交强险的赔偿范围以及限额,在2008年2月1日前后有非常大的变化,针对车辆是否有责任,分为两种不同的赔偿限额。

2008年2月1日以前,事故车辆对交通事故有责任的情况下,交强险的赔偿限额为: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0000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8000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赔偿最高限额:60000元

在2008年2月1日以后,事故车辆在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情况下交强险的赔偿限额为: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四赔偿最高限额:12.2万

2008年2月1日以前,事故车辆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情况下,交强险的赔偿限额为: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0000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600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400元。

(四)赔偿最高限额:1.2万元

2008年2月1日以后,事故车辆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情况下,交强险的赔偿限额为: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四)赔偿最高限额:1.21万元

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简单来说,就是保险的一个额度问题,强制保险有责额度跟无责额度不一样,无责只是有责的十分一。而我们大多数人只看到有责的规定,对无责的规定并不会在意。根据《交强险条例》的规定,强制保险分四种限额,医疗、死亡伤残、财产,以及无责。总体来说,强制保险赔付分两种情况,一为有责,无论责任大小,都是以12.2万为限额赔偿(当中又分医疗1万,死亡伤残11万,财产2000,最高院刚刚出复函,这各自的限额是不能打通的),而无责赔偿呢是指:保险车辆在事故中无责的话,强制保险赔偿就不是以12.2万为限了,赔偿额就变成了10%,即医疗由1万变1千,死亡伤残由11万变1万1千,财产损失变100元。被保险人无责任时,具体标准如下:

1、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

2、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

3、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法律依据:《交强险条例》的规定,强制保险分四种限额,医疗、死亡伤残、财产,以及无责。总体来说,强制保险赔付分两种情况,一为有责,无论责任大小,都是以12.2万为限额赔偿(当中又分医疗1万,死亡伤残11万,财产2000,最高院刚刚出复函,这各自的限额是不能打通的),而无责赔偿呢是指:保险车辆在事故中无责的话,强制保险赔偿就不是以12.2万为限了,赔偿额就变成了10%,即医疗由1万变1千,死亡伤残由11万变1万1千,财产损失变100元。被保险人无责任时,具体标准如下:

1、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

2、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

3、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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