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可以追车执法吗

发布时间:2022-06-06 14:19:02 来源:整理于互联网
交警不可以随便追车,只有在交通违法行为人驾车逃跑后可能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严重威胁,以及遇到正在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或者根据上级指令赶赴治安、刑事案件现场的情况下才可以追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十

交警不可以随便追车,只有在交通违法行为人驾车逃跑后可能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严重威胁,以及遇到正在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或者根据上级指令赶赴治安、刑事案件现场的情况下才可以追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第十一条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应当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规定,注意自身安全。(一)除执行堵截严重暴力犯罪嫌疑人等特殊任务外,不得在行车道上拦截、检查车辆或者处罚交通违法行为;(二)遇有交通违法行为人拒绝停车接受处理的,不得站在交通违法车辆前面强行拦截,或者脚踏车辆踏板,将头伸进车辆驾驶室,强行扒登车辆责令驾驶人停车;(三)除交通违法行为人驾车逃跑后可能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严重威胁以外,交通警察不得驾驶机动车追缉,可采取记下车号,事后追究法律责任,或者通知前方执勤交通警察堵截等方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交通警察遇到正在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或者根据上级指令赶赴治安、刑事案件现场时,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控制嫌疑人;(二)组织抢救伤者,排除险情,疏散围观群众;(三)划定警戒区域,保护现场,维护好中心现场及周边道路交通秩序,确保现场处置通道畅通;(四)进行现场询问,及时组织追缉、堵截。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二十五条 采取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二)、(四)、(五)项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三)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四)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五)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即为送达。现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交通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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