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追尾责任划分有什么标准

发布时间:2024-10-07 00:20:01 来源:整理于互联网
高速公路追尾责任划分主要有以下标准:1、后车与前车相撞,后车承担全部责任;2、因夜间无尾灯的前车造成追尾交通事故,由前车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3、前车在道路上停车后未开启危险警示手电筒和设置警示标志的,前车承担事故的次

高速公路追尾责任划分主要有以下标准:1、后车与前车相撞,后车承担全部责任;2、因夜间无尾灯的前车造成追尾交通事故,由前车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3、前车在道路上停车后未开启危险警示手电筒和设置警示标志的,前车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4、前车停在道路上后,后车按规定开启危险警示手电筒并设置警示标志后,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5、前车过长,未按规定设置明显警示标志,造成追尾交通事故的,由前车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6、因前车倒车或滑行造成追尾交通事故,由前车承担全部责任。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可以报警,高速公路故意别车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严重的甚至构成危险驾驶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 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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