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责任无法划分怎么处理

发布时间:2024-10-06 22:32:01 来源:整理于互联网
1、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无法认定责任的首先推定机动车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但如机动车一方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一方存在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机动车方的责任。2、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双方平等承担事故责任。3、非机动车之间或者与行人

1、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无法认定责任的首先推定机动车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但如机动车一方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一方存在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机动车方的责任。

2、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双方平等承担事故责任。

3、非机动车之间或者与行人之间发生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能举证对方存在过错的,适当减轻己方的责任,不能举证的双方平等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

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不可以。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下来后,交警不能继续扣车,所扣车辆和物品及证照应在5日内交给车主。交警扣车是为了收集证据调查交通事故,用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所以,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已经认定就不能再扣车了。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三十九条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严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停车场停放扣留的事故车辆。

第五十八条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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