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交通事故责任书有异议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4-10-06 21:06:01 来源:整理于互联网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当事人如果对交通事故责任的判决有意见,觉得不合理的,可以在收到判决文书之后的三天时间里跟相关的上级机关去申请重新审核,并以文书的方式去提出这个申请。在申请书中应该要写明重新审核的原由和不同意见的具体说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当事人如果对交通事故责任的判决有意见,觉得不合理的,可以在收到判决文书之后的三天时间里跟相关的上级机关去申请重新审核,并以文书的方式去提出这个申请。在申请书中应该要写明重新审核的原由和不同意见的具体说明并附上有关证明。在写重新审核的申请书时,应该要把交通事故责任的判决书不合理的地方写出来,争取重新审核的有关部门同意自己的说法。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对网上查询到的交通违法行为有异议的,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1、到作出决定的交警大队复核窗口申请复核;

2、到上级交警支队法制科申请行政复议;

3、到作出决定的交警大队所在县级人民政府法制办申请行政复议;

4、到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注意事项:必须具有推翻交警队作出违法行为理由不充分的充足的证据,比如非本人签名的违法处罚、能够证明被套牌的证据、能够证明是紧急救险的证据等。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可以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一)扣留车辆(二)扣留机动车驾驶证(三)拖移机动车(四)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五)收缴物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四十六条制发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三)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并通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接受处理(四)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由违法行为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上注明(五)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交通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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