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载扣分罚款标准

发布时间:2022-06-02 13:22:02 来源:整理于互联网
超载处罚扣分标准:1、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一次记12分。2、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一次记6分。3、驾

超载处罚扣分标准:1、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一次记12分。2、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一次记6分。3、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一次记6分。4、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一次记3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或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1、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一次记12分。2、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一次记6分。3、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一次记6分。4、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一次记3分。

超越核定人数未达20%的罚款100元,记3分,超越核定人数20%以上的罚款100元,记6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十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人数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对机动车驾驶人按下列规定处罚:(一)超过核定人数未达百分之二十的,处以二百元罚款;(二)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五十的,处以一千元罚款;(三)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处以二千元罚款;(四)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其他客车违反规定载货的或者其他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对机动车驾驶人处以一百元罚款。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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