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嘉远汽车究竟怎么样
南京嘉远汽车是一家颇具实力的车企。自1982年创立以来它专注于微型电动汽车研发、生产与销售积累了深厚底蕴。旗下“灵族”“KOMI”等品牌产品特色鲜明以小巧、节能、智能化著称且通过多项国际认证出口至50多个国家和地区。嘉远汽车掌握多项关键技术出货量增长显著未来还将探索新领域、拓展新市场在微型电动汽车领域前景广阔 。
南京嘉远汽车的技术研发实力不容小觑。自成立以来的数十年间其专注纯电动汽车核心零部件及整车研发收获了200多项专利。这不仅是对其技术创新的肯定更彰显了它在电动汽车领域深厚的技术积累。比如在驱动系统核心部件设计生产上拥有自主研发实力创立了独特技术路线为产品的可靠性和创新性奠定了坚实基础。
在产品方面嘉远灵族电动微车是一大亮点。作为微型车里的高配车型外观小巧玲珑却配置丰富。它采用铅酸免维护电池充电6 8小时就能满足日常使用需求额定功率7.5Kw交流异步电机搭配前麦佛逊独立悬架与后拖拽臂式独立悬架为驾乘者带来舒适的体验非常适合中产阶层家庭日常代步。此外灵达版专为家庭出行设计长轴距带来大空间四座布局且高配置将舒适与实用性完美结合。
近年来嘉远汽车的市场表现也十分出色。年出货量增长显著截至2024年9月当年已出口超千台电动汽车年增长率近两成。产品出口至50多个国家和地区与60余家经销商合作在海外市场也拥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认可度像“灵族”系列就获得了英国权威机构的认可。
总的来说南京嘉远汽车凭借其深厚的技术积累、丰富的产品矩阵以及出色的市场表现在微型电动汽车领域占据了一席之地未来其在深耕该领域并探索智能网联等新技术应用的道路上有望创造更多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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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国嘉陵”)分别于2017年7月1日、2017年7月20日和2017年8月16日披露了中国嘉陵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31,临2017-033,临2017年8月23日披露了关于公司银行账户冻结及资产查封的公告(AnnouncementNo:临2017-038)及诉讼公告(AnnouncementNo:临2017-039),并于2018年2月13日披露了关于诉讼的公告(AnnouncementNo:临2018-039)2018年6月16日、2018年7月12日《关于累计涉及诉讼及进展的公告》(AnnouncementNo:2018-070,2018-078)进行披露,并于2018年7月19日、2018年8月11日公告编号: 2018-080, 2018
一.诉讼的进展
(一)海州实业变更诉讼请求
2017年8月16日、2018年6月16日、2018年7月12日,公司披露了公司与重庆海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洲实业”)的合资纠纷案件,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近日,我司收到海州实业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海州实业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详情如下:
1、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海州实业
被告一:河南同煤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现称河南慧远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慧远”)。
被告:孟州市佳龙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孟州佳龙”)
被告:中国嘉陵公司
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诉讼案件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1)变更后的索赔
①依法判令被告一、二共同返还原告已支付的股权转让款1332.4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1332.4万元为基数,自原告支付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支付之日止)。
②依法判令被告一、二共同返还原告2012年至2015年支付的固定收益1873521.79元及利息(自原告支付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支付之日止),确认原告不再向第一、二被告支付剩余固定收益。
③依法判令被告3返还原告2012年至2014年支付的固定收益700万元及利息(自原告支付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支付之日止),确认原告不再向第三被告支付2015年至2017年的固定收益。
④依法判令被告三返还原告定金100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10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直至支付之日止)。
⑤依法判令被告一、二共同缴纳滞纳金、税收罚款、滞纳金等。致原告,共计3292736.21元,资金占用损失(自原告垫付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支付之日止)。
⑥依法判令被告三向原告补缴税款、税款滞纳金等。,共计3427133.60元,资金占用损失(按原告垫付之日起至付款之日止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⑦依法判令被告一、二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共同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00万元。
⑧依法判令被告一、二按照三方协议共同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0万元,被告三按照三方协议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0万元。
⑨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负担。
(二)事实和理由
海州实业诉河南慧远、孟州佳隆、中国嘉陵合作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17年6月30日由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现海州实业已依法申请变更诉讼请求。
3.判决或裁定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4.本公告中的诉讼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未来利润可能产生的影响。
由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我司的影响。
(2)刘兴斌撤诉。
1、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8年8月11日,公司披露了公司与刘兴斌追偿权纠纷一案(公告编号:2018-085),要求被告中国嘉陵、重庆渝富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宇航房屋拆除爆破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人民币632025元,并要求被告一、二、三承担本案诉讼费。
近日,公司收到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8)渝0112民初第15645号民事裁定书,原告刘兴斌于2018年8月31日向青石渝北区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2.诉讼裁决
法院认为,原告刘兴斌撤回对被告重庆宇航房屋拆除爆破有限公司、重庆渝富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嘉陵的诉讼,是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刘兴斌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780元(减半),由原告刘兴斌负担。
3.本公告中的诉讼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未来利润可能产生的影响。
原告的退出对公司没有影响。
二。公司的新诉讼
自上次披露日至本公告日,公司新增诉讼1起,涉及诉讼本金23.21万元。详情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原告:重庆超惠链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惠链条”)
被告:中国嘉陵公司
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二)诉讼案件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1.诉讼请求
(1)被告应支付未付款项人民币贰拾叁万贰仟壹佰叁拾捌元伍角玖分(232,138.59元)。以232,138.5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至支付之日止支付资金占用损失。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2.事实和理由
自2014年1月起,原告与被告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原告外汇链按约定提供货物,被告陆续支付部分货款。截至2017年9月30日,原告汇链与被告中国嘉陵对账,中国嘉陵回复称,截至2017年9月25日,欠款金额为人民币232138.59元。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未付款。
(三)判决或裁定。
该案于2018年9月6日开庭审理。
(四)本公告的诉讼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未来利润可能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判决,对公司的影响暂时无法判断。
特此公告。
中国嘉陵工业集团公司
o 2018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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