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驰车几年报废
小型和微型非营运客车没有使用年限限制,只要通过年检就可以一直使用。
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条例》
第五条各类机动车的使用年限如下:
(一)小型和微型出租车使用期为8年,中型出租车使用期为10年,大型出租车使用期为12年;
(二)出租小客车15年;
(三)小型客车使用10年,中型客车使用12年,大型客车使用15年;
(4)公共汽车载客汽车使用满13年;
(五)其他小型和微型客车使用10年,大型和中型客车使用15年;
(6)专用校车已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客车(大型汽车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轮汽车、装有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有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和微型货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货车使用10年,其他货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九)具有载货功能的特种作业车辆使用满15年,不具有载货功能的特种作业车辆使用满30年;
(十)运输危险货物的全挂车和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使用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十一)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小型和微型出租汽车载客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摩托车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型和微型出租汽车载客汽车使用年限不得低于6年,普通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
小型和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汽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机动车使用年限的起始日期按照登记日期计算,但自交付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登记手续的,按照交付之日计算。
扩展数据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条例
第六条机动车改变使用性质或者转移登记的,应当按照下列有关要求确定其使用年限和报废标准:
(一)营运客车与非营运客车之间的转换,按照营运客车的规定报废,但小型、微型非营运客车和大型非营运客车转换为营运客车的,累计使用年限按照本规定附件1所列公式计算,最长不超过15年;
(二)不同类型营运客车相互转换,按严格的使用年限报废;
(三)需转出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小型、微型出租汽车载客汽车和摩托车,按严格使用年限的规定报废;
(四)危险货物运输货车、半挂车与其他货车、半挂车相互转换的,按照危险货物运输货车、半挂车报废的规定办理。
本规定要求使用年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机动车,不得改变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注册地所属的市级行政区域。
参考资料来源: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机动车强制报废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