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闯红灯被撞嗝屁车主究竟要赔偿吗
众所周知,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的交通事故中,即使机动车完全不负责任,也可能要承担所谓“≤10%”的人道主义赔偿。原因无非是一般认知中的“强弱”,其实是不合理的;因为靠开车谋生的车辆经营者太多,这些人也“强”吗?所以,规则的解释一定要逐字逐句,首先要明白什么叫做“惹事”。
肇事_概念解析标准释义:引起事故或闹事。
“因”是一种现象,是其行为者的行为导致一定结果的概念。那么事故就是他个人行为造成的一定结果,作为贬义词,多半是负面结果。所以闹事者要对结果负责,这自然会适用于这个交通领域;说白了,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都要对事故负责。
至于“交通事故”的解释,只针对机动车。这个分析性的回答似乎不合理,甚至暗示非机动车和行人可以违反交通法。那么这个定义在法律层面上似乎没有意义,即使是基于人伦和法理的诉讼手段来分析,矛盾点还是指向“名词解释”。如果在不公平的前提下找到答案,可以说机动车作为不负责任的一方可以胜诉。
法律法规《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
本规定第二款有两点:一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发生交通事故。证据证明机动车没有过错的,仍要承担10%的赔偿责任。这是自然规律要遵守,但规则没有明确是否是“寻衅滋事”!理论上,非机动车或者行人没有交通违法行为,机动车应当通过交强险进行赔偿,确实发生了双方都不负责任的事故。
要点:假设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存在“事故”行为,即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交通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行驶。以违法通行为前提的事故行为应当由个人承担,因为任何机构和个人都不应对无关人员的违法行为负责。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机动车一方必须个人承担赔偿责任,结果将是对法律的亵渎;如果车险负责“无责任赔偿”,则车险在明知的前提下具有同样的性质,而车险则在不知情的前提下为车主设计“财务欺诈”(保险欺诈)。
综上所述:对于双方均无责任的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应按规定支付10%的赔偿,但费用一般由交强险承担。对于非机动车或行人造成的“事故”造成的交通事故,任何人都不应为自己的错误买单;同时,机动车可以就车损和人身伤害要求合理赔偿。最简单的办法就是通过“代位赔偿”交给保险公司。业主将获得费用的预付款,后期只需配合保险公司办理诉讼手续即可。法理学无非是人情,但不仅仅是走路或者骑自行车的人是有道理的,在规则面前应该一视同仁,否则都应该骑自行车——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