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超标电动车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发布时间:2024-09-06 19:38:01 来源:整理于互联网

驾驶超标电动车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超标电动自行车不是机动车,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不构成危险驾驶罪。原因如下:

1.从法律角度看,国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属于机动车,认定超标电动自行车为机动车没有法律依据。危险驾驶罪属于行政犯罪。所谓行政犯罪,是指法律确立的犯罪,即行为本身并不有罪,但只是因为法律才成为犯罪。但现行《机动车国家标准》《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未规定超标电动自行车为机动车,其他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也未明确规定超标电动自行车为机动车。因此不能对机动车进行扩大解释,不能将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认定为危险驾驶罪。

第二,从道路管理的角度来看,国家并没有按照机动车来管理超标的电动自行车。根据机动车管理相关规定,机动车上路行驶前,应当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登记考试,取得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并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驾驶人还应当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超标的电动自行车如果由机动车管理,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来做上述工作,现阶段交管部门做不到。退一步说,如果交管部门克服困难,按照机动车管理超标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领证后可以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就会有大量超标电动自行车和小汽车、摩托车在有限的高速公路上狂奔,超标电动自行车由于自身产品的劣势,大大增加了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

3.从普通人的角度来看,普通人普遍认为超标电动自行车不属于机动车,对酒后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往往没有相关违法知识。一方面,人们购买电动汽车是因为它们方便停车和充电。另一方面,因为电动车使用手续简单,不需要考证、上市、保险,可以省很多事。因此,人们愿意购买电动汽车。在人们眼里,电动车不是机动车。当一些电动自行车超标时,人们仍然不认为它们是机动车。所以老百姓并没有意识到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超标的刑事违法性,也就是说老百姓并不知道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会构成犯罪。当我们谈论犯罪时,我们有两个特点:社会危害性和刑事处罚。在社会危害性方面,强调犯罪嫌疑人主观与客观的统一,强调犯罪嫌疑人对社会危害性的主观认识。但老百姓主观上对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罪并不知情。因此,如果我们对这种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就会违反主客观统一的定罪原则。

法律明确规定了危险驾驶罪的定义,但超标的电动车显然不是机动车,所以不存在这种不成文的情况。如果需要索赔,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合理有效的解决,否则会在处理自己的事情上失去一些积极性,但不需要太过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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