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醉驾处罚标准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4-09-06 15:58:01 来源:整理于互联网

重庆酒驾处罚标准是什么?

1、酒后驾车的,由公安机关约束其醒酒。吊销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再次取得驾驶证。

2、酒后驾驶营运车辆,被公安机关捆绑直至醒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再次取得驾驶证。重新取得驾驶证后,不准驾驶营运车辆。

3.饮酒、醉酒驾驶后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驾驶证,终生不得再次取得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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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确保法律正确统一实施,依法惩治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1、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80 mg /100 ml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所称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2.醉酒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

(2)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的;

(四)驾驶载客营运机动车的;

(五)存在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机动车、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七)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3.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构成妨害公务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4.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被判处罚金时,应当根据被告人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确定适合主刑的罚金数额。

5.公安机关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对扣押过程、呼气酒精含量检测、血液采样等情况进行记录;有条件的,应当拍摄照片、录音或者录像;有证人的,应当收集证人证言。

6.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测试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采血前逃逸的,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可以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无论你在哪里,酒驾和醉驾都是不允许的。当今社会,国家特别重视这一块,路上会有横幅。不要酒驾和醉驾。如无意外,通常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但如果发生事故,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肇事逃逸,那就更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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