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出租车交通事故营运车误工费是否需要赔偿
1.郑州出租车交通事故损失时间是否需要赔偿?
是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因受损车辆正在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受损车辆修理期间的服务损失的,由交通事故责任人赔偿。
因此,营运损失属于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的一部分,交通事故责任人或者侵权赔偿责任人是车辆营运损失的直接责任人。责任人投保强行险或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在其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将赔偿交通事故中损失的时间。误工费的计算在交通赔偿案件中是一个有争议的地方。损失的时间由完全责任方赔偿。赔偿方式与交通事故保险分摊一致。赔偿首先由交强险支付,不足部分由商业保险补足。超出商业保险赔偿范围的,由肇事方承担。交通事故误工费根据医院出具的休假证明和单位出具的误工证明计算,再结合劳动合同、工资收入证明和完税证明计算误工期间的总收入损失。一般按事故发生前三个月的平均日工资计算。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一般规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过错比例分担责任。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机动车之间。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
(3)交通事故损失是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机动车故意碰撞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3.哪个部门处理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上因车辆故障或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事件。交通事故不仅是没有特定人员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的;也可能是地震、台风、山洪、雷击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
其中,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场所,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公众通行的场所。车辆在道路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理。
也就是说,只要与道路上造成损害的车辆有关的事故是交通事故,但使用车辆实施犯罪或者当事人主观故意造成的事故就不是交通事故,例如使用车辆致人死亡或者碰瓷的案件就不是交通事故,而应该是刑事案件或者其他治安案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辖区内的交通事故。交通(巡逻)支(大)队事故科或执勤队事故组负责具体事项的处理。
操作车的性质相当特殊。当然,营运车司机可以向主要责任人索赔的停车费具体标准,省政府并没有统一规定,需要结合出租车司机的平均收入和维持出租车所需时间来计算。在计算误工费之前,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也是非常重要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