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事逃逸应该怎么处理

发布时间:2024-09-06 10:24:01 来源:整理于互联网
1.闹事逃跑该怎么办?事故逃生的处理方法如下:发生事故后,交警部门应先进行调查,再确定是否为肇事逃逸事故。在确定为肇事逃逸事故后,如果事故中没有重伤、死亡,逃逸的驾驶员将负事故主要责任,但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对肇

1.闹事逃跑该怎么办?

事故逃生的处理方法如下:

发生事故后,交警部门应先进行调查,再确定是否为肇事逃逸事故。

在确定为肇事逃逸事故后,如果事故中没有重伤、死亡,逃逸的驾驶员将负事故主要责任,但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对肇事者的处罚是罚款200元至2000元,拘留15天以下,并扣其机动车驾驶证12分。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吊销驾驶证终身,驾驶人还将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管理法规。

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但从我近年办理的交通肇事逃逸犯罪案件来看,符合刑法规定的量刑很少,往往是加大罚款力度,给予被害人家属较高的经济补偿,从而可以从轻处罚,甚至免除有期徒刑。

扩展信息:

在认定的同时,应首先区分事故的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逃逸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有证据证明对方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毁灭、伪造现场或者毁灭证据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责任重大。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毁灭、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在交通事故中,驾驶人可能没有责任,也可能只是部分责任,但如果逃逸,就无法认定交通事故的责任,驾驶人将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严重损坏。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赔偿费用低至几千块。

如果事故涉及的车辆投保了第三方责任险,交通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有义务先行赔付。

但如果肇事车辆逃逸,根据《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不再承担保险责任,车辆主要承担全部赔偿费用。

行政处罚很重。

根据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交通事故后逃逸的驾驶人,无论交通事故后果如何,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再次取得。

刑事责任重。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事故后逃逸是法定加重情节,因抢救不及时死亡的伤者,可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果伤者没有死亡,机动车驾驶人为逃避法律追究,将伤者带离事故现场后将其藏匿或遗弃,致使伤者因得不到帮助而死亡或严重残疾,构成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将按刑法规定从重处罚。

此外,该法还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单位负责人、机动车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客指使事故驾驶人逃逸,造成伤者因得不到救助死亡的,上述人员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在路上随意开车,不仅仅是不考虑自己的安全,而是无视别人的生命。甚至有些司机在最初的粗心驾驶后,被害怕自己承担责任的人撞到后直接逃跑,将受伤的人留在原地,没有采取任何行动帮助病人。这样的逃逸行为,只要涉及严重后果,就是刑事处罚。

发生交通事故以后需要交警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交管部门在经过现场的勘验与调查后,会对交通事故责任作出一个划分,出具的书面文书我们称之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那么事故责任认定书要多久才能够出来呢?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除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车辆的或者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以外,交通事故认定书均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

(二)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三)交通事故证据及形成的原因的分析;

(四)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期限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

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四十四条 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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