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到损失之后车辆鉴定怎么进行

发布时间:2024-09-06 10:14:01 来源:整理于互联网

1.丢失后如何识别车辆?

损失发生后,需要按照流程进行车辆鉴定。首先,当需要对车辆进行调查评估时,价格部门应派出两名以上经评估中心审查认可的评估人员。评估人员根据调查评估后确认的车辆损坏情况,按照《实施细则》中修理、更换或置换的价格和成本评估标准计算损失金额。

二、什么是车辆损失鉴定程序?

1.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物品,由公安机关统一保管。经检验鉴定后,损失价格鉴定由委托价格办公室进行。评估车辆和货物的价格损失时,各方都应在场。对于涉及保险的车辆、货物,当事人还应告知保险公司派人到场(无故缺席者以旷工论处)。

2、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价格鉴定,原则上在事故发生后7日内作出鉴定结论。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延长7天。3.当事人对确认的鉴定结论不服或者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价格鉴定书》后5日内向交警支队办公室事故科申请重新鉴定;并在10日内作出重新鉴定结论。

4.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价格鉴定结论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生效。

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关受理交通事故后,应当及时委托价格主管部门对受损车辆的损失价格进行鉴定。

2.价格部门在对车辆进行勘察、估价时,应当派出两名以上经估价中心审核同意的估价人员。评估人员根据调查评估后确认的车辆损坏情况计算损失金额,并根据《实施细则》中修理、更换或置换的价格和成本评估标准,作出评估结论,出具《价格评估书》并加盖评估单位印章。鉴定结论原则上应在交通事故发生后7日内作出。情况特殊的,经交警大队批准,可以延期7天。

3.价格鉴定书经交警大队确认并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后生效,由事故处理民警发给当事人。

4.交通事故车辆及车辆损失价格鉴定结论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生效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住所。当事人对确认的鉴定结论不服或者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5日内向交警支队申请重新鉴定。交警支队受理后,应当及时移送同级价格主管部门重新评估鉴定,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10日内作出重新鉴定结论。复评书经交警支队事故处理科确认并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后生效。

如果车辆损失不是驾驶员本人造成的,受害人可以获得适当数额的赔偿。但是,在提出赔偿请求之前,您必须首先向有权接受鉴定请求的当地组织提出鉴定车辆损失的请求。根据规定,在提出鉴定请求之前,还必须制作鉴定所需的相关资料。

声明:本文转载自互联网,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发送邮件联系删除。
来源:整理于互联网
收起
导航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