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车盗抢险的哪些情况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发布时间:2024-09-04 16:30:01 来源:整理于互联网

总结几个保险人对偷车和紧急救援不负责赔偿的情况。在下列情况下,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损失。

下列情况保险人概不负责。

一、自然灾害和故意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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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和暴乱;

(二)自然灾害造成保险车辆损失的;

(3)被保险人及其家属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

(四)驾驶人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的;

(五)保险车辆被政府骗取、扣留、没收、查封或者征用的;

(六)因民事、经济纠纷导致保险车辆被盗、被抢、被抢的;

(七)承租人或者经承租人许可使用保险车辆的驾驶人与保险车辆同时失踪的。

二是保险车辆整体被盗、被抢、被抢的一些情况。

(一)发生保险事故时,除另有约定外,没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行驶证或者号牌的;

(二)被保险人要求赔偿时,未提供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机动车停驶手续或者盗窃抢劫案件立案证明的;

(三)保险车辆在竞赛、检验、维修、保养期间被扣押、征用、没收的;

(四)保险车辆转让给他人,被保险人和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二部分“一般条款”第十五条规定的通知义务,因转让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发生保险事故的。

三.保险人不对以下损失负责

(一)整车被盗、被抢、被抢,只有车辆零部件或者附属设备被盗、被抢、被抢、被损坏的;

(二)新车出厂时丢失原配置以外的新设备的;

(三)因盗窃、抢劫、抢夺整车造成保险车辆以外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

(四)在保险责任范围内遭受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而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5)市场价格变动引起的折旧和修理后价值减少造成的损失。

四.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其他损失

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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