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车出事故怎么办
现在很多人回家都会选择拼车,因为拼车不仅方便,而且便宜。然而,这种情况导致的事故经常发生。那么,责任应该如何划分呢?
一、拼车事故的“善良”与“责任”
无论是拼车还是让别人搭车,即使收取一定的油耗费,只要费用在合理范围内,可以说车主或司机是出于“好心”。对于那些提供免费乘车的人来说,车主或司机的“好心”就更加明显了。
然而,即使是这样一种“善良”的社会行为,主人公也不能因为道德高尚而摆脱法律责任。对于拼车或搭便车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如果拼车方或提供搭便车机会的驾驶员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证明承担一定责任,驾驶员应对乘客遭受的人身、财产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即使是完全免费拼车或搭便车,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司机也不能免除法律责任,但与付费搭车服务相比,他的赔偿责任相对较轻。
可见,“善良”并不能抵消“责任”。在拼车或搭便车的过程中,与无人乘车的情况相比,人员肩负着更重要的责任。
二、拼车事故“有偿”与“无偿”
在拼车或搭便车的过程中,乘客支付一定的费用来分担合理的汽车运输成本是合理的。无论是免费还是付费,只要费用在合理范围内,都不会阻碍拼车作为现代出行方式的作用。但是,拼车或搭便车期间一旦发生事故,拼车是有偿还是无偿,将直接影响司机的责任。
《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有偿委托合同是因受托人对委托人的过错造成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委托合同中,受托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在委托合同中,与有偿情况相比,无偿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只对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责任相对较轻。上述法律的立法目的也适用于拼车或搭便车:在有偿拼车活动中,如果驾驶员的“过错”给其他骑手造成损失,其他骑手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在免费拼车活动中,如果驾驶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其他骑手造成损失,其他骑手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可见,在有偿拼车或搭便车活动中,驾驶员承担着更高的注意义务。
三.拼车事故“交通保险”和“乘客保险”在拼车或搭便车活动中,还有一个问题——保险。众所周知,“交强险”只对自驾以外的人进行赔偿,而拼车或搭便车显然属于“自驾”范畴。目前,参与拼车或搭便车活动的家庭用车一般只投保“交强险”,这样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乘客将无法获得其车辆投保的“交强险”的保险。当该车辆的驾驶人无法承担赔偿责任时,遭受损失的乘客处于相当被动的境地。
如何避免拼车事故?
针对上述情况,司机如何更好地防范自己可能承担的责任,乘客如何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成为我们不得不慎重对待的问题,于是“乘客保险”就进入了我们的视野。所谓“乘客保险”,又称车载人员责任保险,是负责赔偿因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的包括驾驶员和其他乘客在内的车辆伤亡。因此,参与拼车或搭便车活动的车主可以为自己的车辆购买“乘客保险”。同时,其他骑手也可以采取签订拼车协议等类似措施,将“乘客保险”作为车主的一项义务纳入法律范围,从而更好地保护自身权益。
无论是有偿拼车还是无偿拼车,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驾驶员都要承担责任。然而,有偿拼车和无偿拼车是有区别的。一般来说,对于有偿拼车,司机和骑手之间实际上存在乘客合同关系。在这种情况下,驾驶员有义务将骑手安全运送到目的地,并对骑手在运输过程中受到的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在免费拼车的情况下,为了公平起见,在司法实践中,司机的赔偿责任一般会酌情适当减轻。
为了避免“免费”拼车造成事故后对乘客进行赔偿,一些司机想出了签订免责条款的想法,即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对于拼车过程中给乘客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司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这种豁免协议可能不被法律承认。免责协议应当区分其免责范围。至于财产损害责任的约定,由于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院一般会遵守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承认约定的效力。但是,人身损害免责条款不会得到法律的承认,因为它违反了公共秩序和良好习惯。
交通事故一方面可能造成乘客受伤,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两车造成损害。很多乘客都很关心。他们应该对这部分损失负责吗?对于这部分损失,双方驾驶员通常应按交通事故责任比例分担,乘客无需承担责任。但是,如果乘客对交通事故有过错,应当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比例的赔偿责任。这里所说的故障包括很多情况,例如,驾驶员的驾驶受到车内乘客不当行为的影响,造成交通事故,还有一个例子是乘客强迫驾驶员非法驾驶,造成交通事故。
虽然拼车对我们还是很有好处的,但是一定要注意避免乘坐黑车,发现了及时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