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车驾驶员只招海南籍是否地域歧视

发布时间:2024-09-03 20:12:01 来源:整理于互联网
“蔻驰司机今后可能只招海南人,现有司机不受此限制。”据南海报道。com 5月7日消息,按照《关于旅游客运公司化运营改革的思考》进行公司化运营后,省交通厅规定,新招聘的驾驶员不仅要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还要具有高中或中专学历,并具有海南省

“蔻驰司机今后可能只招海南人,现有司机不受此限制。”据南海报道。com 5月7日消息,按照《关于旅游客运公司化运营改革的思考》进行公司化运营后,省交通厅规定,新招聘的驾驶员不仅要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还要具有高中或中专学历,并具有海南省户籍。

乍看之下,交通厅相关人士并未透露限制海南司机招聘的原因。但我猜,很有可能是使用外国人的风险高,而且我对海南的道路不熟悉。事故发生后,一些外国人可能会离开。此外,具有海南户籍的司机素质高,技能强,会说海南方言。

在当前全球金融危机下,既然海南纳税人钱补贴的产业把就业机会留给了海南人,为什么不呢?而且,上海早就规定出租车司机必须有上海本地户籍。如果你想在首都北京开出租车,大多数都必须在北京注册。

前不久,广州提出要求新增出租车驾驶员必须具有广东省户籍,并将《广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常委会大部分委员认为,草案中规定出租车司机应为广东省户籍居民,可以起到规范出租车市场秩序、有效预防和减少出租车犯罪发生、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

遗憾的是,当草案提交一审时,因为司机必须在广东注册而引起争议,随后很快被驳回。二次审议修改稿删除了“出租汽车驾驶员必须具有本省户口”的规定。原因是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和包括出租车司机在内的CPPCC委员认为,这是一项歧视性条款,违反了国家有关劳动就业的法律法规,也可能使出租车司机难以招到工人。(2009年4月15日《广州日报》)

在广东出租车有限户籍如火如荼的时候,一海之隔的海南岛,其实在开启教练“破冰”之旅时,就想到了这样一个备受争议的做法。事实上,旅游巴士是否可以限制海南司机,而不是“海南优先”?如果你愿意从事旅游巴士业务,当地注册司机优先的比例会增加。即使他的户籍不在当地,他也打算从事长途汽车运营,这表明他已经熟悉当地的交通状况。更何况有些司机的户籍不在海南。虽然他们买了房子但没有进家门,但他们对当地路况和风俗的熟悉程度可能并不比有当地户籍的人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也明确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工人不会因为不同的国籍、种族、性别和宗教信仰而受到歧视。进入旅游巴士运营行业门槛前,本地和外地注册司机应面临相同的准入条件,拥有平等的竞争机会。如果刻意设置条件限制外国人,吸引当地人,那就是把人放在不平等的位置,只会滋生一部分人的优越感,剥夺他人的平等机会,降低竞争力,最终只会导致教练行业整体服务质量的下降。

在经历了治标不治本的“碾压之痛”后,海南旅游大巴公司化的构想被提出,并将逐步实施。在这种情况下,以户籍为由设置准入门槛是必要的,这样不仅不能解决旅游巴士行业的根本问题,还会留下歧视外国人的恶名,肯定得不偿失。而且,一个完全融入国际社会的旅游岛,需要把籍贯和普通的驾驶职业联系起来,这与当前户籍改革的方向背道而驰。所以,教练司机只招海南籍要谨慎!再小心点!

食物中毒、旅游交通事故...这些过去难以界定的旅行风险,在2010年被明确纳入新的全国统一旅行社责任保险理赔范围。国家旅游局在近日召开的全国旅游保险工作会议上宣布,2010年将正式实施旅行社责任保险全国统一保险,每人最低赔偿限额也由原来的9万元提高到目前的最低20万元。同时,担保额度也设定在20万元至80万元四个级别。据悉,此次推出的新旅行社责任保险产品有两大特点:责任范围更广,将以往难以界定的责任,如旅游交通事故、食物中毒等明确纳入保障范围。同时,担保金额也有所增加。

最高法院认定

六起案件是洗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日前正式颁布实施。《解释》细化了洗钱罪中“明知”的六种司法认定,即:1 .明知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产的;2.无正当理由,以非法手段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产的;3.无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房产;4.无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产,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5.无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存入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转账的;6.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产。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认定为洗钱罪。

“人民控告”案件中的诉权将受到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印发《关于保障行政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更加重视和加强行政案件的受理工作,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切实解决行政诉讼中的“立案难”问题。《意见》指出,行政诉讼制度是保护最广大人民利益最有效、最直接的法律制度之一,是新形势下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有效途径,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手段。为此,《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全面准确理解和适用《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不得以任何借口随意限制受案范围。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的一切可诉事项,不得擅自排除;行政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有专门法律法规授权的,也应当严格遵循;法律、司法解释未明确排除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严格防止“地王”的频繁出现

单一土地出让面积是有上限的。

今年以来,各地反复刷新的总价“地王”记录,可能会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沉寂”。近日,国土资源部发布了《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补遗)》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补遗)》,其中首次对商品住宅用地的土地出让面积给出了明确的上限,要求大城市不得超过20公顷(约300亩)。业内人士认为,此举正是为了遏制频繁出现的“地王”现象,提高开发商囤积土地的成本。另一方面,为从源头遏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国土资源部还对新目录中煤炭、钢铁、有色等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实行准入限制,即小型项目不予用地审批。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指引

规范官员“出海”

近日,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布并修订了《中国证监会工作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证监会工作人员离职后一定时间内不得在基金公司工作。据了解,修订后的行为准则增加了“回避”制度一章,明确规定包括派出机构在内的所有证监会工作人员不得在监管对象和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未经批准,不得在协会等非营利组织兼任职务;经批准担任兼职的,不得领取兼职报酬。本行为准则明确规定,证监会工作人员离职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遵守证监会的回避规定,不得违反规定在监管对象中任职。这意味着,证监会领导离任后,三年内不会在基金公司、证券公司等监管对象中任职;一般工作人员一年内不得在监管对象中任职。

声明:本文转载自互联网,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发送邮件联系删除。
来源:整理于互联网
收起
导航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