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肇事逃逸处罚措施

发布时间:2024-09-03 04:12:01 来源:整理于互联网

【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交通事故引发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交通事故引发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说明如下:

第一条交通运输从业人员和非交通运输从业人员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在区分事故责任的基础上,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事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一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并对事故负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法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事故造成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饮酒、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驾驶无驾驶资格的机动车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装置故障的机动车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号牌或者报废的机动车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交通事故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为逃避法律追究,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逸的行为。

第四条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恶劣的情形”,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两人以上死亡或者五人以上重伤,并全部或者主要承担事故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并对事故负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法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后,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交通事故发生后,单位负责人、机动车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客教唆驾驶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交通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行为人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死亡或者严重残疾,无人救助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单位负责人、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非法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驾驶机动车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公共财产、他人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30万元至60万元、60万元至100万元的范围内,确定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条第(三)项的起征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1998.3.10法释[1998]4号)

第十二条盗窃案件,应当注意区分盗窃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四)盗窃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与其他犯罪合并,以交通肇事罪与其他罪数罪并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依法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通知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要求的,按照第(一)项、第(二)项的要求从重处罚:

1.犯交通肇事罪,潜逃,或者故意毁灭、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或者隐瞒事故真相,责怪他人的;

2.酒后驾驶;

3.无驾驶人驾驶机动车的;

4.驾驶无牌车辆;

5.明知机动车关键部件故障仍驾驶的;

6.其他特别恶劣的情况。

一、本罪的构成要件。一般主体是从事运输的人员,非运输人员也可以申请。主观方面为过失,侵权客体为正常的交通秩序和交通运输安全(包括铁路、公路、水上、空和城市交通)。客观上是因违反交通运输规章制度,造成人身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残疾人专用车等非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按本罪处罚。

第三,本罪的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取决于行为人是否违反了规章制度,造成了多大的危害后果,是否存在主观过错,此种过错是否必然与重大事故有关。与毁坏车辆罪的区别主要看是否故意,是否故意毁坏仍在使用的车辆。故意造成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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