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有吗

发布时间:2024-09-03 01:32:01 来源:整理于互联网

交通事故造成精神损害有赔偿标准吗?

为正确认定民事侵权案件审理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第一条自然人下列人身权受到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1)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3)个人尊严和个人自由的权利。

被害人以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为由,或者侵害他人隐私、其他个人利益,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被监护人被非法解除监护,致使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受到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其他方式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

(二)非法披露或者使用死者隐私,或者以其他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的方式侵犯死者隐私的;

(三)非法使用、损毁遗体、骸骨,或者以其他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的方式侵犯遗体、骸骨的。

第四条具有象征性人格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永久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五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侵犯人身权利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六条侵权诉讼当事人未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诉讼终结后,又以同一侵权事实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七条自然人因侵权死亡,或者死亡后人格、遗体受到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向人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的,应当将配偶、父母、子女列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子女的,其他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将其他近亲属列为原告。

第八条侵权行为造成他人精神损害,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侵权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权、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并责令其根据被害人的请求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

第九条精神损害赔偿包括下列方式:

残疾人的残疾赔偿;

(二)造成死亡的死亡赔偿金;

(3)其他损害的精神抚慰金。

第十条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根据下列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的手段、场合、行为等具体情况;(3)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利润;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上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受害人对损害事实的发生和损害后果有过错的,可以根据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本解释发布实施前已施行的司法解释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这是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12条规定。由于精神损害不像物质损害那样可以衡量,当事人要想申请精神损害赔偿,还需要严格符合相关条件。否则,精神损害赔偿申请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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