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数额的确定原则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4-09-02 22:08:01 来源:整理于互联网

原则上由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含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负责交通事故当事人身体伤害的诊治。但因抢救需要,伤者也可从事故发生地前往医疗机构(含县级以下各类医疗机构)。交通事故中的伤者已经得到成功救治,但仍需继续恢复和对症治疗。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可的,可以到县级以下医疗机构就诊或门诊治疗。治疗费用一起计算。交通事故当事人在医院治疗期间需要购买药品的,医疗机构应当出具符合伤害治疗需要的相应证明。

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经原医院医疗机构同意转送医院治疗的,增加的转诊费用不予支持。但有些医疗机构因为原来住院,没有相应的治疗条件,除非不同意将受害者转到医院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

公式为:医疗费补偿金额=医疗费、医疗费和其他住院费用。

损失的时间与收入状况有关。

损失的时间成本根据当事人的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它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受伤者自己治疗伤口的费用。其次,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亲属或委托代理人来队处理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减少。伤者误工时间根据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疗证明确定。如果伤害或残疾继续丧失,丧失的时间可以计算到最终残疾评估的前一天。伤残评定时间按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伤残程度评定》(GB18667-2002)的有关规定确定。目前,公安部正在起草《人身伤害和人身损失评估指南》。放行后,损失工作的时间可按其规定计算。

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误工费。没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如果不能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同行业员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公式如下:误工费补偿金额=误工收入(元/月)×误工时间。(1)固定收入人员损失时间的补偿金额为正常工作收入——事故或受伤后的收入。

(2)非固定收入人员误工补偿=近三年总收入÷3年÷12个月×误工时间。或者被告所在地法院附近最近一年员工平均工资×流失时间。

护理费是有等级的。

根据报告,护理费用应根据护士的收入、护士人数和护理时间来确定。护士有收入的,按旷工费的规定计算;没有收入或者聘用护士的,按照当地同级护士的薪酬标准计算。

护理时间应计算在内,直到相关人员能够照顾自己。当事人出院后不能自理,仍需继续护理的,医疗机构必须出具医学意见证明或者诊断证明,确定护理时间和护士人数。如仍需护理依赖3个月以上,应申请机构(评估)确定双方是否需要护理。

当事人因残疾不能恢复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时间,但最长护理时间不得超过20年。护理程度应根据对护理的依赖程度和残疾人辅助器具的准备情况确定。

公式为:同级别护理人工补偿标准×护理天数×护理人数。

住宿不报销。

交通费和住宿费只能在规定范围内报销。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实际发生的费用和必要的护送,委托代理人转案或前往车队处理交通事故。交通费用应当与就医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时间、频次、次数相适应。委托代理人一般不超过三人。一般来说,支出标准不超过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差旅费标准。

住宿费用方面,涉外交通事故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处理交通事故,或根据医疗机构意见,伤者确需出国就医,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的。应当计算其本人及其随行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的合理比例,但不得超过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住宿标准和住宿费。

公式如下:住宿费用=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住宿时间和住宿费用标准。

老年子女如何获得赔偿?

在人身损害赔偿中,一项重要的赔偿是对老人和孩子的赡养。根据规定,随军家属生活费按河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从十八周岁起计算;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收入来源的,按二十年计算。但是,60岁以上的增加1年,减少1年;75岁以上的人会增加5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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