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扣车规定

发布时间:2024-09-02 21:46:01 来源:整理于互联网

交通事故逮捕规定如下: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扣留车辆:

(一)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和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驾驶证和驾驶证的;

(二)涉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标志、保险标志、行驶证或者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标志、保险标志的;

(三)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四)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车辆超载的;

(五)机动车涉嫌被盗、被抢的;

(六)机动车涉嫌拼装或者符合报废标准的;

(七)未办理《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证》擅自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8)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的。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需要收集证据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车辆。

交通事故中的汽车扣留是不收费的。具体法律规定如下: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责令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可以将机动车拖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或者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拖车费用,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牵引方式不当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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