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照过期出车祸拒绝理赔
投保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发生事故时驾驶证已过期为由拒绝赔偿。永嘉县人民法院近日就此民事纠纷作出判决:保险公司免责条款无效,被保险人仍需赔偿车损额1万余元。
2007年9月,李永嘉先生花了35万多元买了一辆丰田车。9月7日,李先生在一家保险公司办理了2007年9月8日至2008年9月7日的车辆损失保险。
2008年4月9日凌晨1点40分,李先生驾驶丰田车从永嘉瓯北开往上塘。途中与道路上的防护墩相撞,车辆维修费用共计13011元。2008年4月21日,李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以李先生驾驶证过期为由拒绝赔偿。为此,李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庭审中,保险公司表示,李先生的驾驶证有效期为2002年4月1日至2008年4月1日,事故发生时驾驶证已经过期。合同中,双方明确约定,如果驾驶证到期,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李先生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未向李先生说明并告知免责条款,故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对李先生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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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驾照过期,发生事故还能得到保险公司的理赔吗?杭州的文先生前段时间就遇到了这个问题。因为驾照没有及时去年审,有效期超过一个月,保险公司拒绝赔付事故车,结果一万多元的修理费只能自掏腰包。
事故发生后,我发现我的驾照过期了。
事故发生在温先生的母亲身上。“一个多月前,妈妈开车时不小心撞到了一块石头。”温先生说碰撞相当严重。整个右前轮胎爆了,车门变形,擦了一大块漆。看到心爱的车撞上这张图,我当然很沮丧,但好在有了保险,文先生觉得有几分安慰。于是我打电话给保险公司报案,索赔人迅速赶到现场,填好表格,将车拖走。
但问题很快就出现了。半个月后,温先生拿着1万多元的维修发票到保险公司索赔时,对方表示费用无法赔偿。原因是驾驶证已经过期,保险合同明确规定这种情况不予赔偿。
听完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话,温先生赶紧去查看母亲的驾驶证,发现自己应该是一个多月前就申请了新的。不幸的是,他一时忘记了这件事。“不过,听说驾照到期后一年内可以办理验证手续。既然有这样的规定,就意味着驾驶证在此期间仍然有效。那么,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赔偿是否合理?”温先生对此很困惑。
商业保险有明确的免责条款。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咨询了浙江六合律师事务所余律师。于律师表示,在什么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免除责任,合同上说得很清楚。过期的驾照可以在一年内验证,这与保险公司提到的有效驾照不同。现行的保险合同一般都会列出驾驶证失效的情形,其中之一就是年审期满。
我们找到了最新版商业保险的标准合同。在“免责”一栏中,与驾驶证有关的条款有两条:(1)未依法取得驾驶证、未通过驾驶证核验、未按期进行医学检查或者未依法通过医学检查,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2)驾驶证遗失、损毁、过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或者记12分后,驾驶人仍驾驶机动车的。
于律师表示,目前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有三个基本条款:A、B、c,不同的保险合同在哪些情况下是没有有效行驶证的,略有不同,但总体来说,比往年的版本要详细得多。以前条款没那么规范,只是说“没有有效行驶证”不予补偿。但是,没有有效驾驶证是什么情况?每个人的理解都不一样。
“曾经有过这样的案例。一些车主在驾照过期后发生了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后来,他们起诉了法院。由于保险合同是格式条款,双方理解不同,法院通常倾向于针对格式条款的提供者作出解释,因此决定由保险公司履行赔偿责任。在经历了类似的案例后,保险公司提炼出了“无有效驾驶证明”一文
于律师提醒,买保险时,保险公司会让你签合同。在签字之前,你必须仔细阅读所有的保险条款,以便在发生事故时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为避免此类麻烦,车主还应注意自己驾驶证的有效期,并尽可能在驾驶证到期前90天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管所申请换发。
涉及人身伤亡的交强险由无证驾驶人负责赔偿。
我上面说的是单方事故,只涉及车辆损失保险,不涉及第三方责任保险。于律师表示,如果是非单方事故,仅仅因为驾驶证到期不能作为强制保险的免责理由。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强制保险仍然负责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无驾驶人驾驶资格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责任没有明确规定,只规定了受害人造成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如果给受害人造成人身伤害或死亡,也会得到赔偿。”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法院已经基于此做出了判决。新华社。com曾经报道过。
2007年3月28日,郭某驾驶轻型自卸车与骑自行车的王某相撞,导致王某当场死亡。温州市交警部门表示,郭持有的驾驶证归他人所有,郭对事故负全部责任。于是,王的父亲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承担赔偿责任。
当时双方争论的焦点是驾驶员是否没有有效的驾驶证,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为自己辩护的理由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王死亡的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共计5万元。“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是两个概念。这一规定仅意味着保险公司对财产损失不承担责任,并不能免除保险公司对人身伤亡的赔偿义务。”于律师表示,这样的判决也体现了设立强制保险的初衷,即在加害人无力赔偿时给予受害人一定的帮助。
后来我们仔细查看了最新版本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关于责任免除,条例仅列举了四种情形:(1)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损失;(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和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3)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损失的。、以及其他因市场价格变动导致被害人财产贬值造成的间接损失、修复后价值减少造成的损失等。(4)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造成被害人受伤需要救助的,保险条例规定,对于符合要求的救助费用,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先行支付强制保险,但可以向伤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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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况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类似于没有有效的行驶证,车辆未按时年检,保险公司不赔偿交通事故。
根据最新版本的机动车保险条款,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
(一)除另有约定外,保险事故发生时没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临时号牌或者临时移动许可证;
(二)未在规定的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
(三)保险车辆在竞赛、检验、维修、保养过程中被扣留、征用、没收,整车被盗、被抢、被抢的;
(四)牵引其他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或者被该车辆牵引的;
(5)所有权发生转移,未向保险公司办理更正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