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强险条例实施细则是什么时候施行的

发布时间:2024-09-02 07:58:01 来源:整理于互联网

1.《机动车交通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是什么时候实施的?

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的第462号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颁布实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已经2006年3月1日国务院第1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主要内容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应当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在下列赔偿限额内对每起事故进行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4)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害人亲属因丧事发生的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以及被保险人根据法院判决或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分别负责赔偿医疗费、医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合理的后续治疗费、美容费和营养费。

机动车行驶中发生交通事故,根据我国的交强险制度,应当赔偿机动车造成的损失。需要明确的是,交强险一般不能对机动车本身造成的伤害进行赔偿,具体情况要在交警部门认定事故责任后再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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