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人管理

发布时间:2024-09-02 07:44:01 来源:整理于互联网
新交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机动车驾驶证申请第三章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第四章 发证、换证、补证第五章 机动车驾驶人管理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五章 机动车驾驶人管理  第一节 记 分第五十五条道路交
新交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机动车驾驶证申请第三章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第四章 发证、换证、补证第五章 机动车驾驶人管理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五章 机动车驾驶人管理  第一节 记 分

第五十五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计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自首次领取机动车驾驶证之日起计算。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分别为12分、6分、3分、2分和1分(附件2)。

第五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与记分应当同时实施。

机动车驾驶人一次记分超过两项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计算并累计。

第五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不服,经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原处罚决定被依法裁定变更或者撤销的,相应分值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第五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驾车者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管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进行测试。考试合格的,予以清分并交回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及格的人将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绝参加学习或者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其停止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达到12分或者累计达到24分以上的,车管所还应当在通过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测试后十日内参加道路驾驶技能测试。参加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应当参加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驾驶考试。

第五十九条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低于12分的,已缴纳罚款的,将记分清零;虽然分数还没有达到12分,但仍有未缴纳的罚款,分数将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

  第二节 审 验

第六十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核查。

机动车驾驶人依照本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领取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

持有大型客车、拖拉机、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30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审验。但如果一个评分周期内没有评分记录,则在本评分周期内免于验证。

持有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的驾驶证的驾驶人,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且机动车驾驶证未被吊销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审验。

在异地从事营运的机动车驾驶人,在营运地车管所登记一年后,可直接参加营运地检验。

第六十一条机动车驾驶证核查包括:

(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情况;

(2)身体状况;

(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和参加学习考试后记12分。

持有大型客车、拖拉机、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的驾驶人,以及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对因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负有责任,机动车驾驶证未被吊销的驾驶人,应当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与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未依法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证条件,未按规定参加学习、教育、考试的,不予考试。

第六十二条6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并在记分周期结束后30日内,提交县级或者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状况证明。

持有残疾人小型自动载客汽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并在记分周期结束后30日内提交省卫生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状况证明。

机动车驾驶人依照本规定第六十条第三款、第四款参加检验时,应当申报身体状况。

第六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等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换发驾驶证期满时的身体状况证明、验证和提交的。,他可以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管所申请延期。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和延期理由证明。

最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机动车驾驶人在延长期限内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三节 监督管理

第六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首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并增加准驾车型数量后的十二个月为实习期。

取得大型客车、拖拉机、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新驾驶证的,在实习期结束后30日内,驾驶人应当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与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考试,并接受不少于半小时的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实习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的实习标志(附件3)。

第六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或者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有毒、放射性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实习期内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应当由持有相应或者更高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其中,驾驶残疾人小型自动乘用车的,可由持有小型自动乘用车准驾车型证或以上的驾驶人陪同。

新增准驾车型后的实习期内,使用原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不受上述限制。

第六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时,持有准驾车型残疾人小型自动载客汽车的,应当按照规定在车身上设置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附件4)。

有听力障碍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应当佩戴助听器。

第六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管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1)死亡;

(二)申请注销;

(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申请撤销的;

(四)身体状况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五)器质性心脏病、癫痫、梅尼埃病、眩晕、癔症、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影响肢体运动的神经系统疾病以及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

(六)被发现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采取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等措施,或者长期吸食依赖精神药品的;

(七)未换发机动车驾驶证一年以上的;

(八)年龄在60周岁以上,未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提交身体状况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小型自动载客汽车,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状况证明的;

(九)机动车驾驶证年满60周岁,只配无轨电车、有轨电车驾驶,或者年满70周岁,机动车驾驶证只配低速载货汽车、三轮车、轮式自行机械车驾驶;

(十)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吊销或者驾驶证被依法吊销的。

有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十)项情形之一,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宣告机动车驾驶证无效。

有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情形之一的机动车驾驶证未被注销超过二年的,经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机动车驾驶人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第六十八条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客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管所应当注销其最高驾驶证驾驶资格,并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30日内办理降级换证业务:

(一)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二)有一个记分周期内记12分的记录;

(三)连续三个记分周期未参加检定的。

机动车驾驶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降级换证业务的,车管所应当公告取消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第六十九条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有12分记录的,取消其见习驾驶资格。被取消的驾驶资格不属于最高许可驾驶类型的,还应当按照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取消最高许可驾驶类型的驾驶资格。

持有大型客车、拖拉机、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一年实习期内取得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实习期延长一年。在延长的实习期内,记录超过6分但未达到12分的,将被取消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第七十条机动车驾驶人的电话、地址等信息发生变化,持有大型客车、拖拉机、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聘用单位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信息发生变化后30日内向驾驶证核发地车管所备案。

第七十一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定期将聘用的机动车驾驶人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督促及时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并参与机动车驾驶证核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月将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和交通事故情况通报辖区内交通主管部门和运输企业。

  第四节 校车驾驶人管理

第七十二条校车驾驶人应当依法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驶证,有三年以上驾驶经验,年龄在25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二)最近三个连续记分周期内未被记满12分的;

(三)没有造成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四)无醉酒驾驶、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一年无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疾病及其他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史,无酗酒和吸毒记录。

第七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申请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凭证: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

(三)户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无吸毒记录证明;

(四)县级以上团级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状况证明。

第七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予驾驶校车及相应车型,并通知教育行政部门;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七十五条校车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30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核查。发证时,县级或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提交身体状况证明,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与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第七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建立校车驾驶人信息交换机制,将交通违法、交通事故、检查等情况告知校车驾驶人。每个月。

第七十七条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换发机动车驾驶证,并通知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

(一)申请注销;

(二)年满60周岁;

(三)对造成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负责;

(四)有醉酒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

(五)记分达到十二分或者有犯罪记录的;

(六)患有传染病、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有饮酒、吸毒记录。

校车驾驶证所签注的机动车驾驶证未被收回的,校车驾驶人资格予以公告作废。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分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一”)、现场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二”)、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三”)。

(1)科目一考试内容

包括:道路交通、交通信号、VIN安全包围圈行为及交通事故处理、机动车驾驶证。

以及其他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

(2)科目二的考试内容

1)大型客车、拖拉机、城市客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的试桩。停在宁路起步,侧身停车,通过单侧桥梁,弯道,直角转弯,通过限宽门,通过连续障碍物,滚动道路,在狭窄道路上掉头,模拟高速公路,山路连续急弯,隧道,雨(雾)天,路面湿滑。

2)小型汽车、小型自动变速器汽车、小型残疾人自动变速器乘用车、低速载货汽车经检查、坡道定点停车起步、侧停车、弯道行驶‘右转’后入库。

3)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两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在坡道上定点停车起步,通过单侧桥梁。

4)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考试内容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3)科目三考试内容

大型客车、拖拉机、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变速器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小型自动变速器残疾人客车,准备上车,起步,直线行驶,换挡,变道,靠边,直行到i-If路口‘在路口左转,在路口右转,过人行横道线,经过学校区域,经过公交站牌,迎接公交车。其他准驾车型的考试内容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大中型客车考试里程不少于20公里,其中白天考试里程不少于10公里,夜间考试里程不少于5公里。拖拉机、城市公交车和大型货车的测试里程不低于1000公里,其中白天测试里程不低于5公里,夜间测试里程不低于3公里。残疾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变速器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小型自动变速器乘用车测试里程不低于3kn,夜间测试选择不少于20%;如果不参加夜考,就要参加模拟使用夜灯的考试。

(4)各科考试的合格标准

1)科目一考试满分为100分,90分者合格。

2)科目二满分为100分。乘坐大型客车、拖拉机、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且记分达到90分的为合格,其他准驾车型记分达到80分的为合格。

3)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满分分别为100分,成绩分别为90分的为合格。6.机动车驾驶员测试要求

车管所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条件的,应当受理申请,并按照预约日期安排考试。考试顺序依次为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只有通过前一科的考试后,你才能参加后一科的考试。通过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后,才能参加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

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经科目一考试合格后,车管所应当在一日内颁发驾驶技能考试合格证书。驾驶考试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申请人应在有效期内完成第二次和第三次考试。如果在有效期内没有完成考试,通过考试的科目成绩将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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