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侵权民事责任认定规则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4-09-02 06:38:01 来源:整理于互联网

1.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认定规则是什么?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指确认和追究侵权人民事责任的依据,解决了侵权民事责任的基本问题。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包括: (一)停止侵害;

(2)消除障碍;

(3)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6)修理、返工和更换;

(七)赔偿损失;

(八)支付违约金;

(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0)道歉。

上述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不仅可以适用上述规定,还可以对其进行训诫,责令其具结悔过,没收违法活动的财物和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拘留。

二、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特征

第一,主体不平等。对于一般侵权行为,加害人和受害人的地位是平等的、可互换的、特定的。但在环境侵权中,实施者多为有经济实力的企业,受害者多为缺乏规避和反抗能力的普通大众,其地位处于不平等状态。

二是侵权缺乏直接性。一般侵权行为直接影响受害人个人的财产和人身,相对简单、直接、容易确认。受害者可以基于财产权和人身权获得救济。环境侵权往往通过“环境”这个中介间接影响人和公私财产。空气体、阳光、水等环境因素被认为是取之不尽的客观存在,经济学上称之为自由财产,所以人们不能占有和控制它,也不具备民法上所说的财产。此外,在经济活动产生的废物排放环境中,传统民法理论被视为行使企业财产所有权或经营权的具体表现。正因为如此,环境权作为环境损害的救济基础应运而生。

三是导致环境侵权的排污行为是“合法”的。从法律价值上判断,一般侵权行为违法或违背社会公德;但在现有生产技术水平下,导致环境侵权的各种排污行为都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必须伴随的产品,具有一定的社会适宜性,这些甚至是法律行为。

第四,环境侵权具有持续性和不确定性。一般一般侵权为一次性或持续时间较短。损害会随着侵权行为的实施而立即发生,受害者和司法机关很容易识别。环境侵权往往是连续和重复的。通常只能通过广泛空和长期积累以及多重复合效应来发生和表现其危害,具有累积性、滞后性和不确定性。这样就很难判断谁是行为人,侵权行为何时发生,是否存在过错,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环境侵权的上述特点使得传统的民事责任理论难以妥善救济环境损害。这种现象违背了人类公平正义的理念,有必要对传统民事责任理论进行修正和发展。但是,就整个法理而言,整个民事责任理论和制度都不能因为环境侵权救济而改变。因此,环境民事责任的概念、理论和制度应运而生,只适用于环境侵权领域。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是在传统民事责任理论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民事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环境侵权的特殊性同时又使其成为一种特殊的、相对独立的民事责任,具有以下特点:

首先,这些权利基于不同的理由。传统的民事责任一般以财产权和人身权为基础,而环境民事责任则以财产权和人身权进行划分,也以环境权益为基础。

第二,归责原则不同。传统民事责任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基础,无过错责任为例外。环境民事责任主要是无过错责任。

三是广泛应用利益衡量机制。由于环境侵权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社会实用性,在确定行为人的责任和责任形式时,必须权衡双方的利益,从而确定行为人的责任及其形成。

所有的侵权行为都包括环境侵权,其承担的民事责任实际上是相似的。然而,环境侵权的法律后果不仅是民事责任,如果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司法部门甚至可能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也希望大家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自觉保护大气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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