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交通事故九级伤残赔偿标准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4-09-02 06:00:01 来源:整理于互联网

1.湖北省交通事故造成9级伤残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湖北9级工伤享受一次性伤残津贴11个月工资,合同解除或终止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津贴8个月,就业津贴12个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工伤职工被认定为九级伤残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9个月工资。本人提出解除合同或期限届满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伤保险基金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支付8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12个月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从而解除工伤保险关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全部工伤保险待遇。

计算本人一次性工伤伤残补助金工资,是指前12个月发生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二.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下列待遇:

(1)根据伤残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中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标准为:7级伤残13个月工资,8级伤残11个月工资,9级伤残9个月工资,10级伤残7个月工资;

(2)劳动用工合同期满或者劳动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用工合同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三十六条工伤5级至10级职工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与用人单位终止的,或者工伤7级至10级职工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到期的,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应当分别支付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标准:五级伤残22个月,六级伤残18个月,七级伤残12个月,八级伤残10个月,九级伤残8个月,十级伤残6个月;残疾人一次性就业补贴标准:五级残疾人34个月,六级残疾人28个月,七级残疾人20个月,八级残疾人16个月,九级残疾人12个月,十级残疾人8个月。

按照前款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享受全额补助;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补贴减少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享受10%的补贴。

第三十七条工伤职工在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不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5级至10级工伤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多次发生工伤的,按照同一用人单位工伤最高伤残等级计算发放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并分别计算发放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以上是交通事故造成九级伤残需要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对于不同的伤残等级,伤残赔偿金是不同的。具体情况下,应根据实际交通残疾情况确定。造成的残疾程度越高,需要支付的赔偿金额就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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