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驾驶证丢失期间驾车将不再罚款

发布时间:2024-09-02 06:00:01 来源:整理于互联网

驾照丢失期间不再罚款。

5月1日起几种轻微交通违章警告的处理

本报讯(记者李、通讯员金涛)驾驶证丢失、损毁时仍驾驶机动车,机动车运输果蔬等鲜活农产品超载30%的,不再罚款记分。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昨日发布《湖北省部分轻微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警示教育发布暂行办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警告发布必须占交通违法处罚总额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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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办法》,机动车9种轻微违法行为未造成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后果,违法行为人立即消除违法状态,交警将对其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并给予书面警告后予以放行。第九类轻微违法行为包括:前方机动车排队停车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停在人行横道、网格线区域;在机动车驾驶室前后窗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对安全驾驶没有严重影响的;驾驶证遗失或者损毁期间驾驶机动车,但能够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经核实具有合法有效驾驶资格的(二类违法);未按规定放置检验标志或者强制保险标志的机动车,被指出后可以立即改正(二类违法行为);实习期间驾驶人未粘贴、悬挂实习标志的;使用教练车教学时,与教学无关的人乘坐教练车;因不可抗力,故障车辆未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

第九类轻微违法行为“无非三种”。每一次轻微的违法行为,执勤民警都要按照简易程序规定填写《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录入交通违法信息系统。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机动车驾驶人因同一轻微违法行为受到三次书面警告处罚的,从第三次起,违法信息系统将按法定标准直接纳入处罚。

第三类特殊情况导致非法释放。

因三种特殊情况造成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后果的机动车驾驶人,经核查应当放行。

这三种特殊情况是:运载急诊病人到医院的机动车;执行抢险救灾、机动车应急救援等应急任务;蔬菜、水果、肉类、禽蛋等鲜活农产品的机动车运输超载不到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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