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时办理交通事故伤残鉴定

发布时间:2024-09-02 04:20:01 来源:整理于互联网

1.什么时候办理交通事故伤残鉴定?

交通事故伤残是指道路交通事故伤害造成的人体伤残。包括:精神、生理和解剖异常,以及不同程度的生命、工作和社会活动的丧失。根据道路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的残疾状况,将受伤人员的残疾程度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100%)到十级(10%),每个等级相差10%。

目前,地方法院对交通事故中伤残鉴定的时间有不同的做法。有的规定是六个月,有的是三个月,有的是一年,有的甚至更长。鉴于人身损害诉讼时效为一年,起点为:损害明显的,从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如果当时没有发现伤害,经检查确认,证明是侵权造成的,从诊断之日起计算。这样,如果一些受害者在受伤一年后被认定为无残疾,可能会出现“睡眠权”的争议,其中一些受害者由于粗心大意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有哪些程序?

1、检验、鉴定、评估机构、人员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或者当事人委托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检验鉴定评估结果确认后,出具书面结论,由检验鉴定评估人员签字并加盖机构印章。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检验鉴定结果之日起两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副本报送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检验鉴定结论副本后三日内申请复检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专业技术人员和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应当单独指派或者委托进行复检鉴定。

3.当事人对自己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备案。

4.复检、鉴定、评估申请以一次为限。复检、鉴定、评估的期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期限相同。5.评估书。评估员评估后,应制作评估书并签字。评估书包括一般信息、病例介绍、病历摘录、检查结果记录、分析意见和结论等。

6.不同的评估机构对同一评估对象出具多个评估结论。如果每个鉴定机构都有合法的鉴定资质,则应以鉴定机构的级别为依据。一般应接受上级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排除下级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

随着道路上车辆数量的不断增加,交通事故也会越来越多,也会对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造成一定的伤害。因此,发生交通事故后,也要及时通知公安机关,确定具体责任方。同时,责任方也需要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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