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道路交通伤残赔偿标准具体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4-09-02 04:16:01 来源:整理于互联网

1.合肥市道路交通伤残赔偿标准是多少?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指行为人对受害人和保险公司因交通事故给被保险车辆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标准,包括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和财产损失赔偿标准。

(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包括下列项目: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或误工费、社保补缴、再就业损失、再就业短期生活费、临时失业费。住院或采购费用、跨省交通费、县交通费、跨县交通费、护理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跑腿费、起诉取证跑腿费、差旅费、因伤输液或缝合伤口疼痛对人体造成的伤害费用、各种复印费用、衣服报废或财产损失费用、必要的营养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用、被抚养人生活费、康复费用、后续治疗费用、丧葬费。

(二)财产损失赔偿标准

财产损失赔偿标准,由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确定赔偿金额。直接损失赔偿标准:

原则上,应该折价归还或补偿。对部分可修复的车辆、设施、物品,应当补偿维修费用;因局部损失造成折旧的,还应当赔偿折旧部分的损失;不能修复的,按实际价值补偿。

间接损失赔偿标准: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遭受间接损失的,侵权人还应当赔偿损失。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因受损车辆正在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受损车辆修理期间服务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人应当支付赔偿。

(三)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精神伤害是外人无法衡量的无形伤害。精神损害的大小和程度一般不能用物质尺度来衡量。因此,在具体司法实践中,精神损害赔偿只能由法官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包括区域经济环境、当事人身份、当事人家庭背景、案件中当事人的责任、社会影响等,在类似的客观、合理、适当的范围内确定。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需要根据相关条件合理处理,否则你自己的事情的解决会失去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最重要的是你需要在相关部门的介入下通过相关审核并做出一定的鉴定,这样事情的处理才会有坚实的基础,进而保障你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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