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醉酒驾驶的相关意见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4-09-01 23:26:01 来源:整理于互联网

关于处理酒驾有哪些相关意见?

为确保法律正确统一实施,依法惩治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1.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 mg/100ml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所称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的;

(四)驾驶载客营运机动车的;

(五)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行驶,驾驶无驾驶资格的机动车,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3.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构成妨害公务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4.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时,应当根据被告人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五、公安机关在侦查犯罪嫌疑人酒后驾驶机动车时,对查获过程、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和采血过程应做好记录;有条件的,应当拍摄照片、录音或者录像;有证人的,应当收集证人证言。

六、血液酒精含量检测和鉴定意见是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测试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采血前逃逸的,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可以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处理酒驾问题,需要积极执行相关规定,否则解决自己的事会有很多麻烦,处理相关事宜会有更多阻力,但最重要的是你的权益保护需要在合理范围内,否则会失去维护权益的积极性,但在解决具体事宜时需要多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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