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诉状

发布时间:2024-07-02 03:10:01 来源:整理于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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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诉状

原告(一):卢××(系受害人卢××的父亲) 男 族 ××市人 1958年3月6日生

住址:江苏省××市××号

原告(二):刘××(系受害人卢××的母亲) 女 汉族 ××市人 1958年5月24日生

住址:江苏省××市××号

被告(一):孙×× 男 汉族 ××市人 40岁

住址:金坛市××镇××街××号 电话:

被告(二):戴×× 男 汉族 ××市人 1953年3月6日生

住址:溧阳市××镇××村委××村××号

电话:

被告(三):阮×× 女 汉族 ××市人 1953年11月27日生

住址:××市××镇××村委××村××号

电话:

被告(四):尹××(系××市××加油站业主) 男,汉族,1963年4月17日生,

住址:××市××村

电话:

被告(五):蒋×× 男 汉族 金坛市人 1961年10月14日生

住址:金坛市××镇××南路××号

电话:

被告(六):黎×× 男 汉族 常州市人 1981年3月21日生

住址:常州市××区××镇××村委

电话:

诉讼请求:

一、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共同承担死亡赔偿金 元,丧 葬 费 元,被抚养人生活费 元,医药费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元,交通费 元,住宿费 元,误工费 元,以上费用合计 元。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8年4月11日,被告(一)孙××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苏××重型罐式货车沿常州市通江大道快速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通江大道月星家具城南侧100米处时,遇戴××无驾驶证驾驶苏××二轮摩托车后载乘客即本案交通事故受害人卢××沿路西半幅快速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因被告(一)驾车对路面动态观察不细,其重型罐式货车车头左前角撞击二轮摩托车左侧,致戴××、卢××二人受伤,二车受损,发生事故,卢××、戴××两人经送医院抢救无效分别于当、次日死亡。该事故后经常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新北大队认定,戴××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一)孙××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卢××负事故责任,因上述被告的违法行为,已直接导致了原告的损失,为解决赔偿事宜,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望判如所请。

此 致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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