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扣车期间的营运损失的判决书什么时候下达

发布时间:2024-09-01 18:06:01 来源:整理于互联网

1.非法扣车期间经营亏损的判决什么时候出?

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

如需延长,经我院院长批准,可延长六个月;确需延长的,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我院院长批准,可延长六个月;确需延长的,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两个月内宣判,但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2.如果车辆被扣留怎么办?

1.车辆被非法扣留后,车主只能起诉吗?

不是的。在本文描述的案例中,原、被告相互认识,可能存在经济纠纷。当公安部门认定该事件为经济纠纷时,原、被告只能通过诉讼解决。当然,如果原告可以通过个人努力或其他方式取回车辆,则无需诉诸法律。现实生活中,如果类似事件定性为盗窃抢劫(部分销售公司私自收回租来的车的行为涉及其他法律关系,笔者将在其他案件中分析),则无需起诉和解,同时退还犯罪部分。

如果实际车主因为涉案车辆的权属纠纷(如借名买车)而以他人名义扣留车辆,那么这种做法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双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2.如果双方发生经济纠纷,车辆是否可以扣留?

不是的。双方之间还有其他经济纠纷和非法扣押车辆是两种法律关系。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发生个人和公司因经济纠纷而扣押与纠纷无关的他人财产的情况。事后产权人同意的,不属于非法查封。未经允许,就是非法拘禁。因此,在此类案件的审理中,侵权人就双方存在经济纠纷提出的论据往往得不到认可,侵权人可以在另案中起诉和解。因此,双方存在经济纠纷并不是扣留车辆的正当理由。

3.车辆被扣留(或丢失),报警也没用。这样对吗?

不是的。报警的重要作用在于通过报警及时固定车辆被扣留的事实证据。报警记录由国家行政机关出具,在法院审理中更容易被认定(同样,道路交通管理行政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属于一种证据,因其证据来源,法院往往根据证据认定事故责任,很少被推翻)。前述案件中的报警记录不仅可以证明原告对车辆的所有权,还可以证明车辆被扣留的事实,诉诸法律时更有利。

4.损失赔偿除返还原件外,应如何计算?

车辆损失应包括车辆损坏的直接损失、停工损失和替代运输费用。在计算金额时,应区分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对于营运车辆,主要有货物运输车辆、特种作业车辆、客运车辆等。以出租车为例,城市客运管理处可以根据行业、燃油等日常收入计算经营损失。,并出具补偿标准证明。对于货运车辆,可以根据车辆核载吨位、日运行时间、市场运价、停运时间等因素进行计算。对于非营运车辆,主要是商用车和家用消费车。一般来说,损失是替代运输的费用。如果有正规发票,替代运输的合理费用最好;不能提供的,应尽可能证明车辆的使用人、日常使用、使用频率、价值,并结合停车时间计算损失。在法院审理中,营运车辆的损失一般可以根据原告的主张确定,而非营运车辆的损失一般由法院自行判断,因为没有具体的标准。

在一些道路上经常看到一些车辆被拖车拖走。这些一般都是因为车主违反了相关法律,比如随意将车辆停放一定时间,严重影响道路交通。然后可以采取强制措施非法扣留车辆。扣留车辆的判决一般在六个月内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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