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去世的人应当怎样赔偿

发布时间:2024-09-01 01:34:01 来源:整理于互联网

1.死于车祸的人应该如何赔偿?

按照客观计算方法,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以定型化赔偿模式确定了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和赔偿期限,具体为:一次性赔偿20年,死亡赔偿金固定,受害人年满60周岁,每增加一年,年龄降低一岁;被害人年满75周岁的,按5年计算。死亡赔偿的对象是剩余寿命,但不是完全的剩余寿命。如果年龄太小,20年后补偿就完成了。如果年龄较大,每增加一年就减少一岁。死亡赔偿金采用的是“丧失继承权”的理论,而不是精神安慰,其计算公式为:

(1)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0年[60周岁以上(实际年龄-60周岁)的;75岁以上为5岁]

(2)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村居民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n[n:60岁以下20年(含20年);60岁以上:N=(实际年龄-60岁);75岁以上为5岁]

(3)60周岁以下人员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4)60-75岁人员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实际年龄-60岁)]。

(5)75周岁以上人员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二.死亡赔偿金的性质

传统上有两种理论:“丧失赡养”理论和“丧失继承权”理论。“丧失赡养”说认为,被害人死亡,致使被害人生前赡养的未成年人或者成年近亲属丧失劳动能力,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丧失生活来源,遭受财产损失的,侵权人应当赔偿损失。然而,在许多情况下,受害者没有近亲可以赡养。为平衡利益,法律规定,侵权责任人还应当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因被害人死亡造成的反思性精神利益损害。200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我国《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基本采纳了这一理论,将死亡赔偿金界定为精神损失。根据“丧失继承权”理论,侵害他人生命造成死亡,不仅侵害了生命本身的利益,还造成被害人在剩余岁月中收入的“逃逸和损失”,即造成与被害人共同生活的家庭共同体应有财产的损失。因此,死亡赔偿金应该是一种物质损失。我国《国家赔偿法》确定的赔偿原则是被害人的物质损害范围,也将死亡赔偿金纳入赔偿范围,即确定死亡赔偿金的财产地位。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事故责任人向其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他有权继承交通事故遗产的人支付的固定死亡赔偿金。

发生车祸死亡的,事故责任方应当依法赔偿伤者家属。一般来说,与死亡有关的赔偿项目很多,赔偿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进行。此外,如果伤亡人员有未成年子女,还必须向子女支付一定的抚养费,具体标准要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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