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后要赔偿哪些财产损失

发布时间:2024-09-01 01:16:01 来源:整理于互联网
(一)直接财产损失赔偿直接财产损失赔偿,是指因交通事故造成车辆、物品及相关设施损坏,应当修复而无法修复,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由交通事故责任人赔偿上述直接财产损失。这应该理解为:1.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损失还应包括

(一)直接财产损失赔偿

直接财产损失赔偿,是指因交通事故造成车辆、物品及相关设施损坏,应当修复而无法修复,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由交通事故责任人赔偿上述直接财产损失。这应该理解为:

1.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损失还应包括现场抢救(保险)和人身伤亡后处理的费用,但不包括因停工、停产或停业造成的间接财产损失。

2.设施是指道路安全设施和道路上及附近的其他设施,如电力、水利设施、房屋、树木和花卉等。

3.修复以现场修复为主,尽可能恢复原状,即功能、形态、价值不发生太大变化。4.车辆、物品、设施等。被事故损坏的没有修复的可能,需要折价赔偿。贴现时应计算原件的价值,并根据新旧市场价格和原件的残值进行贴现补偿。

5.如果牲畜受伤但尚未失去使用价值,应以局部治疗为主;因受伤造成使用价值损失或死亡的,经有关部门评估鉴定后,予以折价补偿。

6.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以相同或者近似的种类和质量进行实物补偿。

7.直接财产损失赔偿额的计算。交通事故中,遭受的财产损失能够恢复原状的,应当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应当折价赔偿,赔偿数额以遭受的直接实际损失为限,具体分为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局部损失能够恢复的,应当赔偿局部损失造成的修理费和车辆、物品的折旧费;第二,对于无法修理的车辆和物品,应赔偿其实际价值和残值之间的差额。如果牲畜失去使用价值或因受伤而死亡,应折价赔偿。

(2)间接财产损失赔偿

间接财产损失是指因交通事故而损失的预期利益。不是被害人现有财产的减少或损害,而是当事人在不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必然获得的利益。关于交通事故造成的间接财产损失是否应当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在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损坏车辆停止使用时的损失的批复》中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财产受到损害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权人应当赔偿损失因此,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因受损车辆正在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受损车辆修理期间服务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人应当支付赔偿。根据该批复,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财产损失可以包括事故的间接损失,但这种间接损失仅限于“要求赔偿受损车辆修理期间的服务损失”。然而,我们认为,间接财产损失应扩大到解释为交通事故造成的预期利益损失。间接财产损失不是不动产的减值。因此,一般根据正常情况下可能获得的利益来确定可能的损失,具体赔偿金额参考其他因素确定。如果是责任人不可预见的损失,不予赔偿。

1.我应该如何计算车祸护理损失的工作损失?

人身伤害是指交通事故中对受害人造成的人身伤害,需要就医或休息以支付各种费用。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七条,人身损害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必要的营养费。

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应当根据各类别的特点和相关法律法规分别计算。比如,医疗费用的计算标准是根据被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和恢复状况,参照治疗医院或法医鉴定出具的证明确定的。

对于上述人身损害赔偿请求,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如有异议,赔偿义务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无效的,赔偿义务人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二、伤残赔偿标准

因交通事故致残的人,根据伤残鉴定等级的不同,会有不同的赔偿标准,但一般包括:伤残赔偿金、伤残辅助器具、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和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康复费用、护理费用和后续治疗费用。

例如,伤残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应根据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自自行伤残之日起计算20年。但是,对于60岁以上的人,年龄增加一岁,减少一岁;75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因此,受害者在计算残疾项目之前应先确定残疾。并且要特别注意残疾的认定,避免一些伤害快速复合,导致残疾认定等级降低,影响受害人获得赔偿的权利。

三.死亡赔偿金的项目和标准

交通事故造成的死亡,无疑应归为严重交通事故。虽然生命的价值不能用金钱来衡量,但鲜活生命的死亡并不是生命的终结,其次才是葬礼、随军家属生活等事宜。因此,有必要充分了解死亡赔偿金项目及相关标准。

被害人死亡的,除支付因人身伤害造成的各种费用外,还应当支付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以及被害人亲属因丧事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

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应特别关注被抚养人的年龄和工作能力。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

精神损害赔偿请求适用于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人身伤害、残疾或者死亡,但不适用于财产物的损害。比如宠物狗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即使主人把宠物狗当成家人,也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

四.相关说明

1.受害人因伤致残或者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支付“因伤致残”或者“受害人死亡”栏内的项目外,还应当支付“一般伤害”栏内的医疗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2.受害人因伤致残或者死亡的,赔偿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但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3.申请人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被诉地标准的,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有关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4.赔偿权利人超过固定护理期、辅助器具费支付期或者残疾赔偿金支付期继续支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准备辅助器具,或者无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义务人继续支付相关费用五年至十年。5.这种形式适用于一般人身损害赔偿,也适用于交通事故中的人身损害赔偿;赔偿系数应根据交通事故死亡损害赔偿的责任程度确定,具体按以下原则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相当的责任。

超过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一方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对事故负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2)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

(3)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对事故承担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

(4)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

(五)机动车停放、临时停放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误工费必须根据员工误工时间进行补偿。护理费和赔偿金的具体赔偿可以由受害人和加害人协商,无论是基于具体价格还是一次性赔偿,都由受害人和加害人具体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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