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情肇事逃逸的定义是什么
1.不知情的肇事逃逸的定义是什么?
不知情肇事逃逸的定义是指机动车驾驶人擅自逃离交通事故现场,致使交通事故造成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其目的是为了推卸、逃避责任的行为。主观性是行为人的主观动机,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动机一般为逃避救助义务和逃避责任。这种动机是积极的心理活动。
二、交通事故构成犯罪后逃逸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违法驾驶的行为人造成严重交通事故,造成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此时,行为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与此同时,肇事者驾车逃跑,以逃避法律调查,但逃跑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这种情况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加重情节,行为人应当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不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一般包括以下三种:
1.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受害人得到他人及时救助并脱离危险,未造成死亡或严重残疾。
2.虽然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已经发生在逃逸过程中,但逃逸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并不存在因果关系。
3.行为人造成他人重伤的事故,但不具有致人死亡的真实危险。
三.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案件的处理
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6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审理交通事故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因无法获得帮助而死亡的情形。这就界定了逃逸致人死亡的具体范围。司法实践中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1、未干预行为人自身的其他危害行为,即交通事故后单纯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
3.如果行为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将其藏匿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帮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根据《解释》第六条,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4.如果行为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逸,并在逃逸过程中干预行为人的“伤害”行为,如拖着伤者逃跑并故意碾过人,将被害人抛入水中,造成重伤或死亡,这种行为应认定为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行为人应受到包括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交通事故在内的数罪并罚。但需要注意的是,逃逸行为已成为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不应作为以前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否则将违反“禁止一个行为重复评价”的原则。
交通事故造成他人受伤,但司机在事故发生后会选择逃逸,因为不想承担刑事责任或民事赔偿责任。这时,如果将民事主体逮捕归案,处罚会更加严重。一般会因为逃逸被吊销驾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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