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交通事故赔偿误工费计算标准是什么
北京市交通事故赔偿误工费的计算标准是什么?
交通事故损失时间费的计算标准,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受伤到完全治愈期间(损失时间)不能正常工作的实际减少收入。
(1)交通事故受害者。交通事故的受害者在事故中受到了一定的人身伤害,从受伤到治愈(或达到可以工作的身体程度)需要一个过程。对于劳动者来说,因其不能工作而造成的劳动损失是客观存在的,也是不可避免的,弥补这一财产是责任人的天然义务。
(二)因办理被害人丧事造成死者家属工作收入损失的。实践中,在一些地区法院,这种损失会被纳入丧葬费,但无论以何种形式,亲属因死者葬礼而损失的时间费用都是法律认可的。
(1)工作损失赔偿权的条件。
1.赔偿权利人必须是在事故不发生的情况下正常享有工作收入的人。
2.事故直接导致赔偿权利人正常合法的工作收入中断。
3.赔偿权利人可以依法向赔偿义务人请求赔偿。
(2)损失时间的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以认定误工时间为从伤害治疗开始之日起至可以恢复或者确定身体康复之日止。因残疾耽误时间较长的,可以算作残疾固定前一天。
死者家属丧事损失的时间是从死亡之日到火化之日。权利人申请误工费时应提供的证明文件包括:
1.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证明;
2.工资收入证明;
3.因误工被单位克扣或者克扣工资的证明;
4.其他受害者认为在受伤治疗期间应该能够正常获得的收入证明。
交通费用损失的认定需要自己按照相关程序合理处理,否则对自身权益的保护将失去其积极意义。但在实际生活中,相关人员的利益维护会存在一定的模糊性,但最重要的是自身利益的确定需要符合相关规定,从而减少自身利益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