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2驾驶证扣分新规定

发布时间:2024-08-31 13:14:01 来源:整理于互联网

c2驾驶证扣分新规

1.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记满12分的,取消其准驾车型实习期驾驶资格。被取消的驾驶资格不属于最高许可驾驶类型的,还应当按照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取消最高许可驾驶类型的驾驶资格。

2.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3、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的,凡已缴纳罚款的,记分予以清零;虽然分数还没有达到12分,但仍有未缴纳的罚款,分数将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

4、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两次以上达到12分或者累计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车管所还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十日内进行道路驾驶技能测试。参加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应当参加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驾驶考试。

5.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管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进行测试。考试合格的,予以清分并交回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及格的人将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绝参加学习或者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其停止机动车驾驶证。

声明:本文转载自互联网,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发送邮件联系删除。
来源:整理于互联网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