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年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还具有法律效力吗
1.1992年的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还有法律效力吗?
目前,1992年的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没有法律效力。1992年的伤残鉴定是根据当时的社会实际情况进行的。然而,自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因此,制定了新的鉴定标准。当标准实施后,之前的标准将自动失效。
二、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10.1脑、脊髓和周围神经损伤:
A.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轻度受限;
B.创伤性癫痫,可用药物控制,但脑电图有中度或以上改变;
C.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d .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E.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F.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力障碍;
G.半感觉或半感觉分离缺陷;
H.一侧肢体完全丧失感觉
I .节段性完全感觉丧失;
J.影响阴茎的勃起功能。
10.2头部和面部受伤:
A.单眼低视力1级;
B.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
C.一只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D.泪小管损伤,留下溢泪的症状;
E.眼内异物滞留;
F.外伤性白内障;
G.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h .上颌和下颌缺损,缺牙4颗以上;
一、口腔损伤,缺牙8颗以上;
J.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
K.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
长度单耳中度至重度听力障碍;或双耳中度听力障碍;
米(meter的缩写))一个耳廓缺失(或变形)超过10%;
鼻尖缺失(或畸形);
O.面积大于6cm2的面部疤痕形成;或面部线形疤痕10厘米以上;
页(page的缩写)面部小疲劳痕迹(或明显色素改变)面积大于15cm2 ~ 2
问:头皮没有超过40平方厘米的毛发;
R.颅骨缺损超过4cm2,遗留轻度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或颅骨缺损6cm2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南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8立方厘米以上。
10.3脊柱损伤引起的:
A.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范围丧失10%以上;
B.胸椎畸形愈合,轻微影响呼吸功能;
C.超过三分之一的胸椎或腰椎压缩性骨折。
10.4颈部受伤引起的:
A.疤痕形成和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轻微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C.颈前三角瘢痕面积大于20cm2。
10.5胸部损伤引起的:
A.女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4肋骨以上骨折;或2根以上肋骨缺失;
C.肺破裂修复术;
胸膜粘连或胸部畸形。
10.6腹部损伤引起的:
A.胃、肠、消化腺破裂修复术;
B.胆囊破裂修复术;
C.肠系膜损伤修复;
d、修复脾破裂;
E.肾破裂或肾功能轻度障碍的修复;
F.隔膜破裂的修复。
10.7由以下原因造成的盆地损坏:
A.骨盆倾斜,下肢长度差大于2厘米;
B.骨盆畸形愈合;
C.一个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D.一条输卵管缺失或闭塞;
E.子宫破裂修复术;
F.一段输尿管严重狭窄;
G.膀胱破裂修复术;
H.轻度尿道狭窄;
I .直肠和肛门损伤、疤痕形成和排便功能障碍。
10.8会阴损伤:
A.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25%以上;
B.阴茎包皮损伤,疤痕形成,影响功能;
C.一条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D.一个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E.阴囊损伤,疤痕形成50%以上。
10.9外阴、阴道损伤引起的阴道狭窄,影响功能。
10.10由肢体损伤引起的:
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超过5%;
B.双手感觉丧失25%以上;
C.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d超过1/3的拱形结构受损;
E.双脚和十个脚趾有20%以上缺失(或丧失功能);
F.双上肢长度差大于4厘米;
G.双下肢长度差大于2厘米;
H.四肢长骨骺板上方线形骨折;
一、一条肢体丧失10%以上的功能。
10.11皮肤损伤造成的麻痹痕迹达到体表面积的4%以上。
目前我国交通警察事故后伤残鉴定标准是21世纪初制定的,所以20世纪末的标准目前一直处于无效状态。发生事故时,对于普通受害人提出的鉴定请求,专业鉴定机构将按照此标准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