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宜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和报废警报器、控制终端等设备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发布时间:2024-08-31 03:06:01 来源:整理于互联网

一、办理条件

(一)信宜市辖区内需要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或报废警报器、控制终端等设备的机关、事业、企业、社会组织等单位或个人。(二)符合下列条件,可提出申请:1、楼房改造、拆除等确须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2、人民防空警报器、控制终端等设备出现故障,经鉴定确因无法使用,需要报废的。

二、办理材料

申请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需提供

申请报废人民防空警报器、控制终端等设备的需提供

申请人是个人的需提交

单位加盖公章,原件备查申请人是单位的,须提交。

单位加盖公章,原件备查申请人是单位的,须提交。

单位加盖公章,原件备查申请人是单位的,须提交。

单位委托的加盖公章,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个人委托的签名盖指模授权委托的须提交。

授权委托的须提交

单位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提交规划局已审批的拟建建筑总体规划平面图复印件。单位的加盖公章,个人的加盖指模。核原件复印件1份(单位的加盖公章、个人的签名盖指模,核原件)。

单位的加盖公章、个人的签名盖指模。附图纸。申请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需提供。

单位的加盖公章、个人的签名盖指模。附图纸。申请报废人民防空警报器、控制终端等设备设施的需提供。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茂名市信宜分厅(网址://www.gdbs.gov.cn/sites/DSft/gdswsbsdtmmft/qxIndex.html?qxxzqhdm=440983)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的,根据提示到信宜市公共服务中心人防办窗口提交或邮寄纸质材料。

3.受理:部门收到网上申请后对电子材料进行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可在网上“个人中心”查阅、打印《受理回执》、《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需要到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才正式受理的,部门收到纸质材料并与网上材料核对无误后,出具《收件回执》或《受理回执》。

4.审查:部门受理后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予以通过的,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5.取证:申请人根据短信提示在网上个人中心查阅办理情况,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信宜市公共服务中心人防办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结果。

本事项的网上办理流程见图2《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和报废警报器、控制终端等设备审批网上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信宜市公共服务中心人防办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窗口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不符合申请资料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当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或2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部门在承诺时限内审查决定,予以通过的,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要补正的2个工作日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取证: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信宜市公共服务中心人防办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和报废警报器、控制终端等设备审批窗口办理流程图》。

5.取证:窗口办结,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或邮寄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和报废警报器、控制终端等设备审批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信宜市迎宾路玉都公园西侧

五、办理时限

7(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信宜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建设与管理规定》(2003年)

1110第十五条警报器、控制终端等设备实行申报报废更新制度。对拟报废的设备,由县(县级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向地级以上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地级以上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技术人员对设备进行鉴定后,作出准许或者不准许报废决定,对准许报废的设备由县(县级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作报废处理,并在原址重新安装新购置的设备。

《广东省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建设与管理规定》(2003年)

第十六条因楼房改造、拆迁需要暂时拆除、迁移警报通信设施的,改造、拆迁单位应当在施工14个工作日之前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当作出决定,并向申请单位发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拆除、迁移警报通信设施通知书;不同意拆除、迁移警报通信设施的,应当说明理由。重装、迁移警报通信设施的一切费用由楼房改造、拆迁单位承担。申请单位不服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不同意暂时拆除、迁移警报通信设施决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7年)

第三十五条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必须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试鸣的五日以前发布公告。

《广东省实施办法》(2010年)

第十七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设置在有关单位的警报设施定期进行检查。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重建经费由拆迁单位负责。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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