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车辆报废注销登记办理条件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4-08-31 02:56:01 来源:整理于互联网

我们的车辆在使用一定年限之后,或者是突然发生意外的话,都是需要办理报废登记的,有一些人对于车辆的报废登记并不是很了解,也不知道具体的办理条件是什么,下面来和小编一起了解一下新余车辆报废注销登记办理条件是什么?

一、新余车辆报废注销登记办理条件是什么

(一)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二)机动车灭失的;

(三)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四)机动车登记被撤销的;

(五)因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

二、新余机动车注销登记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28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四条 机动车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九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报废期满的2个月前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2、《机动车登记规定》((2008年5月27日公安部令第102号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2年9月12日公安部令第124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七条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第二十八条除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一)机动车灭失的;

(二)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

(三)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一)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的;

(二)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

综上所述,通过以上的内容我们可以知道新余车辆报废注销登记办理需要什么条件的相关回答。需要值得大家注意的是,车辆如果公里数开超了,一定要及时对车辆进行报废,免得发生意外。如果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知识,欢迎直接来太平洋汽车网查阅相关的文章,或者直接咨询我们的在线,让你的问题得到更专业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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