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机动车注销登记办理怎么做

发布时间:2024-08-31 02:08:01 来源:整理于互联网

机动车在规定的情况下,是要办理注销登记的,注销登记要把机动车的号牌、行驶证等交回车管所进行销毁,机动车注销是一项重要的工作。那么湘潭机动车注销登记办理怎么做,太平洋汽车网小编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一、湘潭机动车注销登记办理如何做

1、提交申请

2、审查提交的身份证明、凭证

3、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号牌

5、出具注销证明

二、湘潭机动车注销登记的办理材料

1、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号牌;

2、机动车报废证明

三、湘潭机动车注销登记办理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28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四条 机动车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九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报废期满的2个月前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2、《机动车登记规定》((2008年5月27日公安部令第102号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2年9月12日公安部令第124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七条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第二十八条除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一)机动车灭失的;(二)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三)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应当办理注销登记:(一)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的;(二)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

综合以上介绍,在通常情况下,机动车注销的一般都是在机动车到达了报废的年限,去进行报废之后办理的,注销机动车要收回牌照和行驶证,进行销毁处理。如果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汽车问题,请咨询太平洋汽车网,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声明:本文转载自互联网,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发送邮件联系删除。
来源:整理于互联网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