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法律依据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4-08-30 04:38:01 来源:整理于互联网

我国是渔业大国每年有很多的船舶是出海捕鱼,按照规定这些捕鱼的船舶是需要办理捕捞许可证,需要满足一些条件并且是提交证明材料才能办理,部分船员想了解关于锦州市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法律依据,下面太平洋汽车网小编来详细解答。

一、锦州市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法律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10月14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0月20日农牧渔业部发布)

第十五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的,由经营者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外海生产的渔船,必须按照批准的海域和渔期作业,不得擅自进入近海捕捞。近海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近海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批准发放。内陆水域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捕捞许可证的格式,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规章】《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下列作业渔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向船籍港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审核并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发放:

(一)到公海作业的;

(二)到我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渔区及南沙海域、黄岩岛海域作业的;

(三)到特定渔业资源渔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作业的;

(四)科研、教学单位的专业科研调查船、教学实习船从事渔业科研、教学实习活动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由农业农村部批准发放的。

第三十条下列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一)海洋大型拖网、围网渔船作业的;

(二)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捞农业农村部颁布的有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体的;

(三)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在禁渔区、禁渔期从事捕捞作业的。第三十二条除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情况外,其他作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审批发放。

二、锦州市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的办理地点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市府路78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5号窗口。

以上是小编关于渔业捕捞许可有关知识的具体解答,这个是在锦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不收取费用,需要满足一些条件尤其是捕鱼工具比如渔网之类必须是符合规定,在禁渔期是不可以捕捞,这个捕捞许可有有效期,过期前需要延续。各位有其他疑问直接咨询太平洋汽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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