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买卖不过户肇事后谁来赔偿

发布时间:2024-08-29 14:20:01 来源:整理于互联网

车辆买卖的情况也比较普遍,有些人在买车或是卖车之后,并没有去办理过户手续,他们觉得反正车辆是对方的了,过不过户也没有任何的关系,但没有先到新车主发生了交通意外,车辆买卖不过户肇事后谁来赔偿?太平洋汽车网小编为你讲解这方面知识。

车辆登记过户属于行政管理行为,并非物权法意义上的所有权转移,车辆买卖从交付时就已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力。因而,发生交通事故应由实际支配车辆运行或者取得运行利益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作为原登记所有人不应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物权法理论,车辆所有权转移或变更其他事项时需办理变更登记,但是,车辆属于动产范畴,这就要分析车辆买卖所有权转移的问题。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也规定买卖标的物的所有权从交付时转移。据此,买卖标的物交付的方式有以下几种情况:(1)如果标的物是动产的,则转移动产占有时为交付。(2)如果是不动产等法律规定必须办理特定手续的,以办理特定手续后转移。(3)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方式,但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其中,办理登记作为标的物交付的特定要件,应当由法律明确作出规定。那么,对于车辆买卖未经登记情况下如果转移了占有,应当如何认定?笔者认为,应当认定为所有权转移,理由如下:

第一,车辆本质上属于动产范畴,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关于动产买卖合同的规定,应视转移占有为交付时,所有权发生转移。

第二,法律并未规定登记过户为车辆交付的必要条件。虽然车主变更、车辆转籍等要办理异动登记手续,但这仅仅是履行行政登记手续,而非物权法意义上的交付行为和所有权转移行为。把车辆异动登记与不动产登记过户混为一谈,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第三,根据合同法规定,标的物交付的,风险责任转移。车辆买卖未经登记但转移占有的情况下,占有人对机动车已经具有事实上的支配地位,体现了支配性质,同时车辆的运行利益也为占有人所有,这与风险责任的转移相一致。对于登记车主来说,因交付车辆已丧失了对车辆的支配和运营利益,也无管理的可能。

交强险过户需要哪些资料

我国法律规定,买卖二手车的时候,如果要进行交强险过户,一定要带上相关的材料才行,主要材料有:

1、卖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买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车辆原始购置发票或上次过户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及复印件

5、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6、旧机动车买卖合同(市场或经纪公司领取)

7、机动车到场

交强险该如何进行过户

据交强险有关条款规定:“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

在二手车买卖中,由于驾驶人不同,因此风险也不同,所以需要办理交强险的过户手续。

车主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到保险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进行变更即可。如果不是本人来办理,代办人还需携带委托书,到保险公司办理。

车辆买卖不过户肇事后双方对于赔偿的事宜不知道怎么办,来太平洋汽车网有专业给你提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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