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机动车注销登记办理法律依据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4-08-29 11:50:01 来源:整理于互联网

国家对于机动车的使用年限有着明确的规定,在达到年龄后是不允许上路行驶,需要去车管所办理强制报废手续,把所有车辆的资料是一并提交,有一些车主在询问关于毕节机动车注销登记办理法律依据是什么,下面太平洋汽车网小编整理资料给各位解答。

一、毕节机动车注销登记办理法律依据是什么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28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四条 机动车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九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报废期满的2个月前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2、《机动车登记规定》((2008年5月27日公安部令第102号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2年9月12日公安部令第124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七条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第二十八条除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一)机动车灭失的;(二)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三)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应当办理注销登记:(一)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的;(二)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

二、毕节机动车注销登记办理材料有哪些

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含暂住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复印在A4纸上);

3、机动车的来历证明原件或者复印件。其中,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注册登记联)、《协助执行通知书》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出具的调拨证明应当是原件;

4、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免税凭证原件;

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联原件;原件丢失的,其他任一联复印件并加盖保险公司印章;

6、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原件;

7、属于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的,收存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车辆使用性质证明原件;

8、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拓印膜;

9、《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其中不属于免检车型的,还应提交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10、如代理人代办的,还须示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属于为本单位代办的,属出示代办人的工作证明(代理人需在申请表上签字以示负责,下同);

11、机动车标准照片2张;

12、市属行政事业单位车辆注册要提供审批手续及控购证明,大型客运车辆需提供准购证明,W号牌需提供审批表。

以上是太平洋汽车网小编关于毕节机动车注销登记办理法律依据是什么的解答,在毕节市办理机动车注销就是通过这个流程,所需的材料还是蛮多的,车管所审核通过就可以去申请补贴。大家如果今后有其他问题想咨询其他问题可以来太平洋汽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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