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车辆合格标志补办投诉电话

发布时间:2024-08-29 09:56:01 来源:整理于互联网

现在政府部门办事,要在阳光下操作,要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不能有违法乱纪的行为,对群众申请办理的事项,要依法依规进行办理。那么北京车辆合格标志补办投诉电话,太平洋汽车网小编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一、北京车辆合格标志补办的投诉电话

投诉监督电话:(010)12122

二、北京车辆合格标志补办办理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对机动车进行检验,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七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登记内容与该机动车的有关情况不符,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的,不予通过检验。

综合以上介绍,在北京市,申请进行车辆合格标志的补办,只要符合条件的,办理机构就要认真进行办理,不得推诿扯皮,否则是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的。如果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汽车问题,请咨询太平洋汽车网,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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